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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责任承担

  

  四、户外运动救援费用承担的特殊情形


  

  户外运动人道救援是国家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常常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国家公共救援组织或人员并不是在每一起户外运动救援中都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援措施。因而,民间救援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如户外运动人员在深山老林中遇险,公共救援机构因无法得知遇险人员的确切位置而盲目救援时,某猎户巧遇遇险的户外运动人员,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这时,就产生了猎户的救援费用问题。


  

  民间救援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民间救援的费用承担,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来确定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猎户遇到昏迷在外的户外运动人员而予以救援。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完全可以依无因管理之债请求受救援人给付。二是适用民法中的补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如山民救援遇到野兽袭击的户外运动人员而使自己受到野兽侵害的,可以据此要求受救援人给予适当补偿。


  

  五、结束语


  

  户外运动这种新型、时尚的体育运动一出现就因其强大的生命力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由此而导致驴友之间、驴友与救援组织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立法的滞后显而易见。在规范救援组织与驴友之间的关系上,笔者认为,面对户外运动救援产生的巨额费用,甚至救援人员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7]衡平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不仅有利于公共救援体系的法治化建设,也有利于户外运动人员树立敬畏自然、珍爱生命的意识,促进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陆开存,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什么叫驴友》,载《出版视野》2009年第2期,第39页。
林世行:《中国户外运动安全归责及立法现状的研究》,载《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5期,210页。
龚君良:《中国户外运动立法现状及对策研究》,载《中国校外教育》2009年3期,141页。
王子博、何军:《新疆为户外游“立规矩”惹来争议》,载《政府法制》2009年第2期,47页。
成彪:《“驴友”应自律救援须免费》,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15日2版。
2009年8月9日,台风莫拉克,这场使台湾同胞291人失去生命、7000多人无家可归的自然灾害,也带走了一位宁波女驴友——杜冠瑜。风暴登陆前,8位驴友通过网络相约:“追风”。变态的追风之旅导致驴友杜冠瑜失踪。见《杜冠瑜失踪记》,载《法律与生活》2009年第9期(上)。
2010年12月12日,黄山市一名年仅24岁的民警张宁海因搜救、护送探险“驴友”不慎坠亡。见《民警搜救探险“驴友”不慎坠亡》,载《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2011年2期,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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