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道救援是国家的法定义务。国家救援义务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是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各种法律规定,编织成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安全网。
4、人道救援费用可以由具有重大过错的受救援人适当分担。政府为绝大多数救援行动埋单,但如果受救援者严重违反规定,则自己也要为救援费用掏腰包,这在户外探险和公共救援体系高度成熟的美国亦是如此。否则,任由个别人无谓地浪费公共资源违背公共财政支付目的。让具有重大过错的受救援者适当分担救援费用,平衡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避免国家财政的无限制浪费,符合公共财政支付合理原则,也有利于约束户外运动人员无谓地冒险行为。[6]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户外运动者对造成急需救援的危险境地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一般过失应当免除其承担救援费用的义务。如上述驴友的行为严重违反景区规定,采用虚报驴友人数、虚报行进方式(名为露营实为穿越)、瞒报行进线路(景区禁止的线路)来获得驴行“准入”,逾越该风景区户外运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当然,分担数额要考虑受救援者的经济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