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运动救援法律关系的确定,解决的是救援者与被救援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户外运动救援法律关系,不同于驴友之间因组织户外运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因户外运动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引起的法律关系等。杨立新教授认为,由民间机构自发组织的团体户外探险,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大众体育活动。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条款。在侵权行为法中,“自冒风险”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原则。[4]显然,户外运动的救援责任不同于因户外运动产生的人身、财产受侵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承担
关于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承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针对上述四姑娘山驴友救援事件,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应由驴友承担,也有人认为不符合人道救援伦理。笔者认为,户外运动救援费用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特定情形下可由受救援人予以适当分担。理由如下:
1、人道救援不能请求报酬应当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人是组成国家的基础,对公民个人的人道救援是国家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人类历史上发生的若干自然灾害,还是近年来的南方雪灾、汶川地震等,国家都是竭尽全力予以救援,不仅救援免费,还支持灾民灾后重建。如果要灾民承担救援费用,国家的责任在哪呢?正如有人认为:匹夫兴亡,国家也“有责”。免费公共救援就是国家对匹夫的“有责”表现。[5]如果公民面临生命危险,国家(公共救援机构)像做生意一样要求他付费“买”救,这种冷血的态度和邪恶的制度,只能“逼”其走上绝路。试想,假如你节假日全家自助旅行出了危险,警察说如果你自愿承担出警费用才可出警。那么,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将不复存在。
2、人道救援免费符合基本伦理。生命无价,公民之间的见义勇为、团结互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得以延续种群的基础。这种伦理理念在世界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如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救助人命的救助方的报酬﹞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该条中的救助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救助,公民之间对人命的救助不得请求报酬,国家对公民人命的救助自然更不得请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