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群众性。户外运动不同于国家组织的科学探险活动,而是由驴友自发组织的民间群众性体育、旅游活动,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临时约定的行为,组织者对被组织者没有隶属与行政管理关系,驴友户外运动所需的费用通常也是AA制,属于典型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3、挑战性。户外运动是一项极富挑战性和吸引力的运动,它的魅力就在于挑战性,背上背包行走于天地之间,用自己的意志和双足去完成自己设定的目标,这其中的快乐是巨大的。勿庸置疑,户外运动成为一种时尚,它的魅力足以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当然,挑战性就意味着一定的危险性。[2]因而,对户外运动或探险者进行救援也就不可避免。
4、危险性。户外运动、旅游探险等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完全避免风险几乎不可能。因户外运动参与者的风险意识、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关于户外运动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技术欠缺且对野外环境的认识肤浅,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掉以轻心,心存侥幸,这些都是导致户外安全事故发生呈增长趋势的重要原因。[3]
5、合法性。爱好探险是个人的自由,而对未知世界的探索更是人类前进的动力之一。户外运动是人民群众自行组织的合法行为,即使前述驴友因违规被某个登山协会限制进入某地区进行户外运动,也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而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性质及其范围
户外运动救援费用,是对处于危险之中的户外运动人员进行救援所产生的费用。户外运动人员所处的危险是指危及生命或健康的险情,正所谓人命关天。《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人道”,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佛教亦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人道救援,是指为救助人的生命而采取的行为。户外运动的救援是针对危及人的生命、健康的险情而展开的。因而,针对救助人的生命、健康的户外运动救援行为属于人道救援。
关于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范围,应当合理进行界定。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范围限定得太小或扩展得太大,都不利于平衡救援者与被救援者之间的利益。笔者认为,户外运动救援费用是救援人员因救援行为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车辆损耗、骡马使用、人力支出、食品消耗等,即直接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户外运动人员因陷入困境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受救援人员后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也不包括救援人员因救援行为所受到的间接损失,如救援人员因参与救援行动而导致其应履行的合同未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