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责任承担
陆开存
【摘要】摘要:户外运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紧急救援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救援费用,基于人道救援免费原则,应由国家公共财政负担。但是,户外运动人员对陷入危险境地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由受救援人适当分担救援费用,使得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达到平衡。
【关键词】户外运动;救援费用;责任承担
【全文】
《现代快报》2011年10月13日、14日分别刊登了《失踪驴友平安走出四姑娘山》和《救援费用驴友只掏3600元》两篇报道:9名驴友与高山协作等人从四川四姑娘山景区海子沟未按登记线路进山,因路遇下雪、山洪等原因与家人失去联系,阿坝州和四姑娘山管理局接警后,出动近千人进行搜救,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进山驴友在失踪13天后平安走出四姑娘山。面对高额的救援费用,四川省登山协会副秘书长高敏坦陈,如果家属拒绝支付,登协也没有办法,只能终身限制这些驴友进入四川境内的山峰进行户外运动。关于对户外运动人员进行救援而产生相关费用的承担,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一、户外运动的概念及其特征
户外运动,来源于英文outdoor sports,从字面上说,就是在户外环境中开展的体育运动。户外运动的范围很广,常见的户外运动有徒步、骑车、篮球、乒乓球、游泳、健身操、瑜伽等。但是,与驴友紧密联系的户外运动应作狭义理解。驴友是对户外运动爱好者的称呼,特指参加自助旅行、一般性探险、爬山、穿越等爱好者,来源于“旅”友和“绿”友的谐音,最初由新浪旅游论坛传出。“绿”是指环保,不污染环境。因此,驴友特指“爱好者”。[1]因而,户外运动特指具有一定挑战性、危险性的自助旅游、探险等活动,如登雪山、过草地、穿沙漠、漂流探险等。对于普通的户外运动,因不具有重大的危险性,或即使需要救援也不会产生巨额救援费用,讨论的意义不大。作为本文探讨的户外运动,仅限于狭义上的理解。由此分析户外运动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1、文化性。户外运动兼具体育运动、文化旅游等特征。只有健康的身体才会有快乐的心情,户外运动的发展对于增进国民身体素质,提高生活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事实上,全国各地许多新的旅游景点、旅游线路都是驴友开拓、探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