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本主义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当事人对实体结果的控制权
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决定作用角度,当事人应当具备对诉讼结果足够的影响力,不能被动的等待法院给予一个判决,这是当事人本位司法程序的核心内容。要实现这一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奉行当事人主义,将法院裁判的范围限定在当事人主张范围之内。在国家干预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具有主体地位,甚至沦为了诉讼的客体,形成了程序主体的异化现象。这种职权膨胀主义的模式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显然不适应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需要。权利主体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公民的各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在审判权和诉权这一对矛盾概念中,诉权应当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审判权服从于诉权。审判权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抽象的审判权,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法院的;具体的审判权,是纠纷主体通过诉权的行使赋予法院的。法官应服务于当事人,法官要走下"神坛",为当事人服务。这就叫司法的服务化,也是法官的公仆化和司法的温暖化、人性化。
第二,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寻求司法救济的起诉权是一个前提性权利。当事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和条件接近法院、利用法院、使用法院,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司法救济权。当前很多当事人徘徊在法院门口,而更多的当事人求助于申诉或上访。为此,当事人的起诉权应当首当其冲地得到保护,改变目前所实施的立案受理制度,当事人的起诉只要履行了起诉手续,法院就应当立案,而不得以诉讼成立要件缺乏为由拒绝受理案件,更不得以诉讼缺乏权力保护要件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当事人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后,应当享有广泛而深入的程序参与权。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程度是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当事人本位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应当充分的参与到程序的全过程。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阴影下实行审判权,而不是当事人在法院的阴影下行使诉权。当事人还要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程序之中,充分地进行程序对话,诉讼程序的每个结果都应该是当事人可以理解的结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反对诉讼裁判中的任何突袭行为。突袭裁判结果出来后,当事人会感觉很陌生。法院作出裁判前,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公开的法律对话,并公开心证,应当将裁判结果事先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使当事人就裁判结果能够和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