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改革应当以人为本(下)

司法改革应当以人为本(下)



——以民事诉讼为中心而展开的论述

汤维建;陈巍


【摘要】以当事人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改革观,和我国长期以来法院单方主导的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改革观,存在诸多差异,前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法官的职能主要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则强调法官如何方便迅速的查明事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协助法官职权行使。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鲜明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当事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观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赋予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参与权、对实体结果的决定权以及程序适用选择权。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积极行使保障性职权。
【关键词】司法改革
【全文】
  

  三、我国人本主义司法改革的若干理论评析


  

  在我国理论研究中,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以当事人为本,并非一个新话题,事实上,推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是贯穿当今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一条主线。笔者认为,关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我国学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民事诉讼模式理论


  

  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是我国人本主义司法改革观的开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学界掀起了诉讼模式的研究热潮,一个普遍性的共识是摒弃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靠拢。与此相照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也突破出传统的一元关系说,批判了法官居于主导地位的观点,彰显了当事人主体地位[6]。


  

  当事人主义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当事人意志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但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上,也即处分权主义的内容。对于辩论主义,有三点基本要求,其中第一点和第三点分别要求法院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内裁判、法院应当认可直接当事人的自认。从形式上看,这的确是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强化,法院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案件的结果也一定程度上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如当事人不主张,法院就不能以此判决其胜诉。但关键在于,当事人寻求法院的权利救济,最为关注的是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至于裁判是否超越了主张范围,则是第二位的问题。比如当事人主张对方赔偿损失,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赔不赔是最重要的,而是否限定在自己的主张范围之内,赔多少则是次要问题。对当事人而言,法院只要能支持其正当的权利主张,即使超越诉讼请求裁判,也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但如果法院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支持主张,就是致命的不利结果。同样的道理,较之于是否支持诉讼请求,法院能否超越事实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资料裁判,并不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判断当事人在诉讼模式的改革中是否真正具备了主体地位,不能仅看"实体处分权和事实主张是否得到尊重",而应考察其获得公正结果的能力是否增强。如果改革后的当事人比改革前更能充分的实现实体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强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