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的司法改革具有深刻的哲学基础。人本主义表明一种把人从真理的奴役中解放出来,重新认识人的主体性,人本身即是目的的人文关怀,是当今哲学的一大发展趋势。理性主义哲学有过光荣的历史和不可磨灭的功绩。但是由于传统哲学片面夸大理性的作用,到了黑格尔那里,把理性加以绝对化、客观化,变成独立"无人身的主体",在"理性狡计"中,人成为理性的附庸与工具,人失去了个性、自由与创造性,失去了人之为人的现实本性,从而出现了人的危机。在当代高速发展和高度发达的物质社会,日趋强大的科学技术能量面前,个人的力量被极大的削弱。呼唤找回失去的人性、自我,把人从抽象的思辨的"理性王国",重新拉回到现实的人间,成为现代人本主义哲学的共同主题。如果把人文精神作为出发点,我们会看到人文精神、技术与科学的否定之否定的运动图景:古代蒙昧的人文精神--中世纪的技术发明--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现代科技与工业化--现代人文思想的复兴--当代失范的技术行为--重新彰显科学理性和人文精神[5]。
人本主义的兴起昭示着对人的自身尊严的渴求形成了潮流,而诉讼作为人们重要的权利空间,不可避免的要受这种思潮的影响。西方兴起的程序正义理论,正是反映了人本主义者的诉求。程序正义价值所张扬的是人作为独立的主体在程序中的解放和自由,无论是为了尊严还是为了参与感,都是为捍卫当事人自身作为程序利用主体的地位。当事人不能沦为程序的客体,用牺牲尊严换取结果的公正,当事人不能在维护一种私权的同时,另一种更核心的权利却丧失了,这与人本主义司法观格格不入。
【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巍,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注释】吴杰:《民事诉讼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经济分析》,第二次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
关于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的详细阐述,参见骆永家:《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载《既判力之研究》,台大法学论丛1994年版,第207~217页。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
《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蔡曙山:《论技术行为、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批判》,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