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当事人本位诉讼程序的必要内容,但不仅限于此,当事人本位主义的诉讼程序还必然包含程序保障原则的内容[4]。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划分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权限范围,保障当事人足够的权利意志空间,但并没有关注并解决当事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所享有的能够约束法院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责任。负有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提出能够让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主张和证据,就要承担败诉后果,这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风险,而避免这一风险的途径就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使其有足够的机会和方式争取到理想结果。也正是如此,两大法系民事诉讼都确立了程序保障原则,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其中一些基本的程序权利还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因此,当事人本位主义诉讼程序不仅表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志效力,还必须以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作为基础。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为核心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如果缺乏程序保障原则的支撑,将会把当事人置于一个严重不利的地位,是对当事人本位主义精神的悖反。我国近年来开展的以举证责任制度为核心的诉讼模式改革,之所以受到诟病和抨击,正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
本文认为,我国的司法改革要走出困境,应当转变法院本位主义倾向,树立当事人本位主义司法理念的指导思想地位,构建当事人本位的人本主义诉讼程序。
在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程序中,由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无为,不仅让法院疲于应付,也使得法院陷入民怨频起的窘境之中。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法院承担着巨大的工作量,法官疲于奔命,"连日加班加点",审判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诉讼固有的局限性让当事人总是怀疑法官没有尽力,一旦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便置疑法官的能力甚至操守。而且,由于法院主导诉讼程序,缺乏当事人的参与和监督,客观上孳生了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土壤。
为什么我们要奉行当事人本位的司法观?法院本位的司法程序为何不能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对为何要采纳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追问。对此问题,存在以私法自治原则为基础的"本质说"和以发现真实为基础的"手段说"以及"多元说"等等。市场经济体制奉行私权自治原则,法院本位主义司法观与私法自治原则相背离,也不利于诉讼效率,是一种应当被摒除的司法观念。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应当奉行以当事人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改革观念,努力构建当事人本位主义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