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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当以人为本(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本位主义对我国的民众而言,也是一种可以接受甚至根深蒂固的观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最大动机就是追求有利的结果,基于理性经济人的理论预设,如果能坐等法院判决,以最低成本获得法院胜诉判决,无疑是最划算的。可以理解,对绝大多数中国民众而言,最理想的司法应当是:当事人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后法院积极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最后通知当事人领取胜诉判决,或者主动帮助其执行,直至权利得到彻底实现,这才是最"亲民便民"的司法。一般而言,当事人只要能获得预期的结果,就会对司法满意,并不会太在意这个过程自己是不是得到了尊重。


  

  当前,许多公正廉洁的法官被民众赞誉为现代"包青天",而"青天"这种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称谓屡屡施加于当今的法官头上,折射出的传统政治文化内涵耐人寻味。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当事人出于乞求或者感激而向法官"下跪"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在中国数千年的"官本位"文化的浸淫和熏陶下,法院积极扮演一个家长和权威角色,是情理之中的选择。如果法官能在寻求公正结果的同时,时时展示出亲民、爱民的一面,悉心"关心"、"体恤"和"照顾"有困难的当事人,甚至帮其解决与诉讼无关的生活问题,那就更是一个中国当代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完美形象。从媒体介绍的模范法官的事迹观察,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发挥空间。


  

  在司法效率方面,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法院无法承担因案件激增带来的巨大工作量,为缓解压力而进行了各种改革。最先启动的是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举证责任改革,由当事人负责收集和提出证据,这一改革极大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对于我国的举证责任改革,学界一般认为是我国诉讼模式转变的重要标志。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力时承担不利后果,固然带有鲜明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印记,但不容回避的是,这一改革无论是最初的动因还是坚持下去的理由,都有法院减轻工作负担的现实考虑。除举证责任外,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简易程序、强化调解与和解等改革措施,这其中无不渗透了法院减轻工作负担的动机。法院的负担减轻,审判效率会提高,但同时当事人的负担并没有减轻,而且部分成本被司法改革转移到了当事人身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我国民众打官司的成本更高了,打不起官司的现象日益普遍。最贴近民众需求的司法救助等改革措施基本上是雷声大雨点小。有学者分析,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实现效率方面,实际上是把法院负担的成本转移到当事人身上,同时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相应的平衡方式,从总体上看,司法效率实际上是降低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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