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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当以人为本(上)

  

  关于司法公正,在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改革观念中,一种潜在的心理和逻辑是:当事人来法院,要的就是一个公正的实体结果,所以,只要法院最终能提供给当事人想要的公正结果,当事人就会满意,就能实现"司法为民"的使命,而能提供公正结果的审判程序就是优秀的。因此,诉讼程序应当是解决法院如何实现公正审理案件的,至于这个过程具体如何运作,其间当事人地位和表现如何,并非决定性问题。在法院本位主义司法观念下,法院可以穷尽手段去探求事实真相,而所谓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恰恰就是法院实现结果公正的必要途径。法院本位的程序观与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观密切联系,即司法程序的首要(即使不是唯一)目的是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只要司法程序能产生公正的实体结果,就是正当的。在程序工具主义看来,公正的实体结果客观存在,法院如果能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即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没有发挥什么实际作用,只要有了公正结果,程序也是正当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本位的诉讼程序与程序工具主义存在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法院本位的司法改革观中,当事人始终处于协助法官"公正审理"的附属地位。公正结果是客观的,有赖于法院的积极探求,只要法院尽职尽责,就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结果。法院仅对公正结果,也即对客观事实和法律负责,当事人的意志和诉讼行为对案件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是一种仅供参考的意见,并不构成现实的压力或制约,法官不会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而改变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诉讼必须朝向"客观公正"这个外在结果逐步推进,而控制这个进程的只能是法官,当事人可以协助法官,但不能干预法官对公正的探求,即使当事人努力举证和辩论,也不一定会得到有利结果;而即便当事人消极无为,怠于举证和辩论,法院也会出于对实体公正的追求而主动收集证据,支持消极当事人的主张。


  

  法院本位主义的程序观也具有鲜明的"司法为民"导向,从逻辑上讲,公正审判最终还是要让当事人满意,但在产生公正结果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并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也没有多少意志发挥空间,有意无意地被置于一个被动接受审判结果的"无声者"角色,当事人能否获得"满意结果",完全取决于法院的审判行为,这种司法改革观下,法院对寻求权利救济的当事人扮演着权威者的角色,为民做主,精心呵护着"襁褓中的当事人"。


  

  客观地说,这种建立在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观之上的法院本位主义司法改革观,具有相当的理论诱惑力。对法院而言,这是一种最能接受的观点,可以维系甚至强化其在诉讼中的家长式权威,法院也可以关起门来研究如何更加公正的审判,将当事人排除在司法改革决策之外,司法改革也演变成法院的内部工作方式改革。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看,几乎所有的改革措施都会冠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名义,无论实际效果如何,这种宣传方式起码表明法院扩充自身权力的正当性理由是"实现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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