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应当以人为本(上)
——以民事诉讼为中心而展开的论述
汤维建;陈巍
【摘要】以当事人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改革观,和我国长期以来法院单方主导的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改革观,存在诸多差异,前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法官的职能主要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则强调法官如何方便迅速的查明事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协助法官职权行使。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鲜明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当事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观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赋予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参与权、对实体结果的决定权以及程序适用选择权。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积极行使保障性职权。
【关键词】司法改革
【全文】
【标题注释】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重大研究项目《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项目批准号05JJD820007)的中期成果。
司法改革是项宏大的工程,包括审判程序的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司法观念的改革。其中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改革体系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包含了审判独立、法官任免、法院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但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关涉到国家基本权力关系的配置,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受制于方方面面的现实因素,需要大量其他领域的制度改革相配套,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改革是审判程序的改革,即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将经历怎样的司法程序获得预期的结果。对民众而言,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于民众的司法救济需求,如果审判程序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其他所有的改革都是没有意义的。司法改革至今,体制改革由于其特殊的难度和背景,短期内很难有所突破,而且,操之过急只会带来难以预料的负面效果。务实的做法是将司法改革的重点放在阻力相对较小的审判程序改革上来,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审判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妥善解决纠纷。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一、我国司法改革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
审判程序的改革,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目标。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公正和效率"。对此目标,当今各国的司法改革莫不概然,而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则有着不同的路径选择。我国二十余年来的司法改革有着鲜明的法院主导色彩,主要从法院的角度切入,诉讼程序改革关注的是"如何让法院公正而有效率的审理案件"。由法院主导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观念,可以称为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改革观,以此指导下的改革则必然形成法院本位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