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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的问题的解决路径探析

  

  实施电子提单的障碍在于需要有关船、货、银行等各方共同配合,使用一个网络系统,需要建立运作顺畅的电子贸易环境。既需要要建立一个广泛的并最终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以实现跨地域的电子数据交换,还要完善与电子提单运作相配套的制度、规则,如电子信用证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如果没有电子信用证的配套,电子提单无法实现交易、融资,也就无法实现电子提单传递的快速、便捷、安全。同时,由于传统纸面提单的物权效力尚存争议,背书转让与传统纸面提单完全不同的电子提单是否具有物权性,更存在争议。托运人交付货物后得不到任何书面保证,空口无凭感到很不安全。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运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越来越频繁,建议各国应当对电子提单的使用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其优点,以弥补提单法律制度的不足,减少无单放货的发生。


  

  3、慎重选择卸货港船代并加强对其监管


  

  错误交货的问题经常是因为负责处理货物卸船之后的各项事宜的卸货港船代的疏忽所引致。因此,选择卸货港船代时必须十分谨慎,且应向其强调在交货时坚持要求对方出示正本提单的重要性。同时还须告诫卸货港代理不能随意接受实力不明的机构所签发的保函。


  

  三、提单持有人在无单放货事后的救济


  

  1、可供提单持有人选择的救济途径


  

  在中国可供提单持有人在无单放货事后的救济措施有:一是自助救济措施。即直接向无单放货行为人或者实际收货人要货或者追偿损失;二是通过仲裁解决。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过程中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机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三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提单持有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向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包括扣押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船舶,取得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申请冻结、查封放货行为人的财产。


  

  2、提单持有人的可主张权利的对象


  

  在无单放货中,提单持有人可以主张权利的对象包括:


  

  (1)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要求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


  

  依据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持有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要求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依照《中国海商法》71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正面条款一般均规定,收货人需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因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了其与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下的义务,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司法机关的有关判例,《中国海商法》71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向记名提单收货人交付货物仍须凭正本提单[19]。


  

  (2)向承运人的代理人主张权利要求返还货物或赔偿货物损失


  

  提单持有人如将承运人与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一般是要求承运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国司法机关的最新判决,代理人根据承运人的指示放货,无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在诸多情况下,提单持有人选择了单独向代理人主张权利而不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当承运人在国外,往往将其列为被告会带来诉讼不便,而无单放货是代理人擅自实施的,则提单持有人会选择单独起诉代理人。显然,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代理人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持有人必须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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