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的问题的解决路径探析

  

  海运单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它是承、托双方已达成运输协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它是承运人已经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的一纸收据;(3)托运人对货物有支配权和选择他人支配货物的权利。“他应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他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改变收货人的名称”;[14](4)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15],不是有价证券,亦不得买卖和流通转让。因此,海运单不具有担保提货功能,收货人不必凭海运单提货。由于海运单不可流通,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从而防止了提单在流通转让中可能出现的欺诈,同时减免了流通过程,使收货人能即时提货,适应了当前船速快,单证跟不上的现实,从而解决了由此而产生的无单放货问题。只要承运人在核对收货人身份方面做到合理谨慎,即可免除错交货物的责任,这有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也可以减少运输纠纷和当事人的诉累。目前,在泛大西洋贸易中,约85%的集装箱货物通过海运单方式运输,其原因在于海运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无单放货的问题,尤其是当今电子时代,海运单的内容可以通过交换电子数据的方式发送至目的港,加快了承运人要求的信息传递速度。因此,海运单对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大的促进意义。


  

  海运单由于不能转让因而缺少流通性,且由于《海运单统一规则》第6条“控制权(Right of Control)”的规定,托运人除已把控制权转移给收货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改变收货人,直到交付货物为止。这种改变收货人对承运人来讲是通常情况所允许的,但总的来讲,使用海运单对收货人的利益比较没有保障,但可以考虑能参照国外航运界的做法,即以银行为记名收货人要求托运人放弃“控制权”。这一做法可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上予以规定。


  

  2、使用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提单的无纸化和网络化,“如同签发一套书面提单一样。”[16]它将运输合同的履行和交易建立在一个电子传输的网络系,托运人交货后作为提单持有人通过密码传输来向承运人发出指令,并且通过转让密码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持有密码的人就是提单持有人,它有权要求放货、指定收货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其运作程序是,货物装船后,船东/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指示,向约定的电子地址发出一份电子提单,其中包括所有纸面提单的内容。然后,发给收货人一个只有他们两者知道的密码。托运人以此密码来控制货物以及将来转让给第三者。[17]


  

  电子提单具有许多优点:一是使用安全可靠,高效快捷,降低单证处理成本,避免了提单流转晚于船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船舶抵达目的港后经承运人检验密码,密码无误后交货,承运人对误交不负责任,这样可以减少提单欺诈。有专家称它是“无单放货的救星[18]”。二是具有提单的转让功能。通过通知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发出新密码,可以转让货物所有权。每转让一次,承运人更换一次新密码,新密码持有人就是提单的受让人,以此获得对货物的支配和转让权。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应如同在书面提单项下转让权利一样具有效力。由于多数无单放货的发生是由于提单流转速度的迟缓同收货人需要及时提取货物这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只要提单能够及早到达收货人手中,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电子商务的全天候和全球性,这使得电子提单的运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前所未有的自由度,所有的数据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流转,大大缩短了传递时间,可以满足现代航运对货运单证流转的要求,尤其是在集装箱货物运输方式下,电子提单的快捷性有利于货主及时收到单据并提货。电子提单把传统提单的流转时间由几天至几十天缩短为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提单自然不会发生延迟到达,也不再有无单放货的需要,降低了承运人的营运风险,杜绝了无单放货问题的发生。同时,电子单证不需要重复录入,可以有效地提高单证的处理速度。依靠加密技术,电子提单在高速流通的同时也能保证其安全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