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的问题的解决路径探析
刘刚仿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和受雇人、货物监管人违法或违约,未凭提单或正本提单交货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解决这一问题路径,既可以是在现有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内,靠商人们的智慧来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救济,更有赖于法律规范的调整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无单放货
【全文】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存在,且已成为有关当事人变通交货的习惯做法,据统计,无单放货在散杂货运中约占30%,集装箱运输中约占50%,散装液体货物特别是油类运输中约占70%。在中国近10年的海事审判中,无单放货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仅近几年案件数量大约占年收案数的5%左右,目前我国每年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相当于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1]无单放货问题的存在既有其客观的原因和合理性,但也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本文试图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路径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维护国际货物买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所裨益。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
关于无单放货(delivery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Bill of lading)的概念,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仅规定了“凭单交货”的义务,而对“无单放货”没有单独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中国海商法》也没有明确界定,但中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争论中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从英文“DILIVERY OF CARGO WITHOUT PRESENTAION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翻译为中文是指“没有凭借正本提单交付货物”。[2]有学者指出是指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经查验和收取正本提单,而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他人的行为。[3]有人认为 “无单放货,一般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典型的错误交付”。[4]也有人认为“无单放货,是指当船舶到达日的港后,承运人接受收货人凭提单副本加保函提货的要求,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先行放货[5]”。也有人认为“无单放货,是承运人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签发提货凭证,使他人依据该提货凭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使货物处于可以自由流通和处分的状态,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或使用权”[6]。还有人认为“无单放货是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从而不能向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7]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无单放货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合法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行为。事实上,承运人应包括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承运人的受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