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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

【作者简介】
马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王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7 年版,第 394 页。
从 1990 年开始,日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为期 6 年的修改,小额诉讼程序的创设即为此次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英国 1999 年推出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设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韩国在 1973 年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在美国,小额法庭有不同的翻译法,例如,在伊利诺依州,小额法庭被称为 small claims court;在阿拉巴马州则称为 small claims docket,而在密西西比州则被称为 justice court。即使在一州内,小额法庭的称谓也不同,例如,路易斯安那州,在城市,小额法庭被称为 justice of the peace,在乡镇,则被称为 city court \claims division。
但也有的州如德拉瓦州规定,即使被告反诉金额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案件仍由小额法庭审理而不能转移到其他法庭。如果被告反诉胜诉,有两种可能:一是法庭记录审理结果,被告向高级法院诉讼;二是被告接受小额法庭判决,放弃赔偿金中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的部分。也有的州如密苏里州规定反诉金额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不转庭。
美国司法部:《小额法庭制度改革》(U.S.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Small Claims Court Reform)。
但华盛顿州等少数几个州例外,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证据。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3 页。
小额法庭的设立目的是避免普通民事法庭的缺陷,但不幸的是小额法庭在具体运用中却感染上了这些缺陷———诉讼时间过分迟延,当事人付出高额诉讼成本,累赘的程序以及民众难以接近。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一些法院小额法庭判决的自动履行率较低。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各地法院的民事速裁机制还仅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不能算作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予以明确: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能动地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产物。小额速裁通过设定专门的审理流程、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从设计理论上看,小额速裁比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简易程序更为简易、快捷、方便,但其功能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审判实践的检验。因此,拟在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试点。以期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为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小额速裁程序积累审判实践经验。
参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审判工作规则》和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0 页。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08 页。
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27 页。
许多法院按照标的额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上海规定 5 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北京规定 3 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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