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开庭审理前,被告无须提交书面答辩。
第四,开庭时间灵活。由于金额不大,案情简单,往往在表格递交后不久就开庭。书记官会提供几个日期供原告选择,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自己认为方便的日期开庭,但在确定开庭日期时,一定要考虑向被告送达这一因素,要预留有充足的送达时间。如果在开庭日前未能完成送达,原告可申请更改开庭日期。同样,被告收到传票后,如果认为开庭日期对自己不合适而无法出庭,可以向原告提出更改开庭日期,如果原告同意,可向书记官提出更改日期;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可以直接向书记官提出更改请求,是否更改,由书记官决定。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小额法庭的开庭日期比较灵活,晚上或周末、节假日都可以开庭。
第五,庭审程序简单。庭审按照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但大大简化。法庭上并不要求原、被告提出详细的法律依据,只要陈述充足的理由,由法官对案件作出决定。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辩论时间非常简短,一般各用 5 分钟时间陈述理由,法官再用几分钟时间提问双方,然后就可以对案件进行裁决。
第六,对证据的要求不严格。小额法庭的证据采信标准比较宽松。双方可以陈诉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一些在普通民事法庭不可能采纳的证据,都可以在小额法庭上提出。不需要请律师做证据调查。
第七,小额案件的审理大多不需要陪审团。小额案件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无须陪审团决定案件的事实,因此,许多州规定小额案件的审理不需要陪审团,但由于请求陪审团审理案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有些州规定,如果被告要求,可以使用陪审团;也有的州规定被告可以通过将小额案件转到普通民事法庭来获得陪审团审判;更有的州规定,如果当事人为陪审团支付额外的费用,可以使用陪审团。实际上,使用陪审团审理的小额案件少之甚少。究其原因,不仅陪审团成员的遴选费时费力,而且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时间较长,当事人向小额法庭起诉,追求的是快速审结案件得到金钱,因此,当事人一般不会选择费时费力的陪审团参加审判。
第八,小额法庭鼓励当事人亲自参加案件审理,不提倡律师参加诉讼。许多州尽管允许律师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但不做硬性要求,也不提倡。有的州的小额法庭则规定,原告及被告双方都必须亲自出庭,不可以由律师代理,不提倡律师参加诉讼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没有律师的参与,对原、被告双方都公平,特别是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尤其明显;二是小额法庭的案件涉及金额较小,而请律师的费用相对较高,与小额法庭廉价解决纠纷的初衷不符;三是小额法庭的庭审程序非常简单,给双方的陈述时间较短,律师对案情的了解不一定比当事人透彻,当事人本人可能更容易把案情叙述清楚,而且,有律师参加的诉讼庭审正式,听证时间长(因为律师经常要求延期审理)。
第九,小额法庭的法官在庭审中起着主导作用,可以直接向双方询问并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