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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3、保留许多原始社会习俗


  

  希伯来法中还保留不少原始氏族时期的习俗,比较典型的如,婚姻制度中的抢夺婚以及兄死无后,弟应娶其寡嫂的规定;刑罚制度中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证据制度中的神明裁判等。这显然与希伯来国家不发达的经济状况有关。


  

  (二)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


  

  公元1世纪对希伯来法而言,是一个不幸亦有幸的世纪。在这一世纪,由于罗马帝国的镇压与统治,希伯来法彻底失去了发展的机遇与条件,成为失效的法律。然而也正是在这一世纪,希伯来法的精华《摩西律法》被基督教所吸收,成为《圣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西欧从此进入中世纪时代。日尔曼人虽然摧毁了罗马人的城市与经济,并废止了罗马法,但却对作为罗马国教的基督教发生了极大的兴趣,不仅很快皈依信奉,而且对其倍加尊崇,基督教在西欧各国的政治、经济与意识形态领域获得了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基督教势力在西欧广大地区的扩展与确立,教会法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体系获得迅速发展,并在公元10-15世纪达到了顶峰。《圣经》(包括《旧约书》和《新约书》两部分)成为中世纪西欧各法庭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而作为教会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的《摩西律法》,其地位与作用可想而知。在中世纪数百年的历史中,不仅“摩西十诫”成为基督教教徒和教区世俗居民的行为准则,而且希伯来法中的什一税制度、禁止牟利、严禁巫术与邪术、镇压异教、神判与誓证等,也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公元7世纪,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地区传教时,吸收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许多思想,并承认摩西和耶稣是“先知”。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包含了不少希伯来法的准则,如独尊一神、净身、禁止牟利、禁食不洁净食物、土地为“安拉”(真主)所有、教徒须进行宗教施舍等。


  

  希伯来法奉行属人主义原则,是所有犹太人适用的法律。直到今天,一些正统的犹太人,不论在什么国度或什么地方,仍将犹太法律即希伯来法视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实际上,遵守犹太法律已成为犹太教宗教信仰的一个组成部分。


  

  希伯来法也是现代阿拉伯地区以色列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以色列国家使用的法律概念和对法律的解释受希伯来法的影响很深。尤其在有关个人身份的认定,结婚与离婚,法律管辖,以及宗教教规和礼仪等方面,几乎完全恪守希伯来法。


【作者简介】
叶秋华,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希伯来法的音译,愿意为“教导”。共6卷,63篇,包括犹太教的教规、诫条和婚姻、家庭、宗教生活等守则。
亚兰文的音译,愿意为“补全”。
愿意为“教学”是犹太教口传律法集,亦称“口传托拉”。
布朗(l?brown)著,倪秀章译:《犹太民族史》,第12页,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
【美】都孟高著,黄叶秋译:《希伯来宗教史》第21页,第26页,中华圣公会1925年版。
引自张天福著:《希伯来法系之研究》第4-5页。
【美】莫里斯著:王学文译:《法律发达史》第12页、第16页,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
《利未记》第25章,第23节。
《申命记》第15章第1、2、3节。
《申命记》第24章第10节。
《申命记》第24章第14节。
《申命记》第22章第21节。
《申命记》第23章第28、29节。
《利未记》第21章第11-20节,《申命记》第23章第30节。
《申命记》第21章第21节。
《申命记》第21章第1-8节。
《出埃及记》第21章第24节。
《出埃及记》第21章第21节。
《出埃及记》第21章第27节。
《出埃及记》第21章第28-32节。
《申命记》第19章第4节。
《申命记》第19章第12节。
《申命记》第16章第6-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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