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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关于希伯来法的发展问题,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美国学者威格摩尔(j?h?wigme)在《世界法制概览》一书中提出来的。他将希伯来法的发展划分为5个时期,并将其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和近代。[6]威格摩尔显然是将希伯来法律文化的传播和后世学者对希伯来法的研究及注释,看成为希伯来法自身的发展了,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其他如美国法学家莫里斯在《法律发达史》一书中提出:希伯来法是“自然法”,含有永恒真理因素,自世界开始之日便开始具有约束力,并会持续到世界末日等等[7],更是没有根据的。


  

  二、希伯来法的主要渊源与总纲


  

  希伯来法的主要渊源是《圣经》首部《旧约书》中的《摩西律法》,又称《摩西五经》,由《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组成,具有法典性质。


  

  《创世纪》作为《旧约书》的首卷,共50条,由散文体写成,分前后两编。前编11章陈述了上帝创造世界和人类的过程,以及人类始祖历经的遭遇;后编叙述了希伯来人祖先的故事,中心说明希伯来民族的历史是在上帝的旨意下展开的。值得一提的是,该卷描述的创造世界、洪水方舟、伊甸乐园等神话传说,考古学家已在两河流域古巴比伦时代的泥版上发现早有记载,这说明希伯来人的文化曾受到巴比伦的影响。


  

  《出埃及记》是《旧约书》的第2卷,也是涉及希伯来法内容最多的一卷,共40章。前18章叙述希伯来人从埃及出走前后经过,以后各章则分别阐述了律法与诫命制定和颁布的经过。该卷第19章至23章以及第34 章,历来被认为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特别是第20章宣布的“摩西十诫”,是希伯来法的根本法,也是贯穿希伯来法的总纲。该卷不少条文与两河流域伊新王国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以及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相似,从而再次证明了两河流域法律文化对它的影响。


  

  《利未记》为《旧约书》的第3卷,此卷也被称为“先知法典”或“祭司法典”,因犹太教祭司按规定均应出自利未部落而得名。全卷共27章,内容主要叙述了祭司的权利与职责、敬奉上帝所应持守的节期和应举行的祭祀仪式、百姓应恪守的洁净律法,以及取洁赎罪及婚姻制度等。此卷是犹太教教规律法的汇集,其宗旨是要求希伯来人作为上帝的“ 选民”,必须时刻以内心的虔诚严守礼仪律法。据说,犹太教祭司之所以只能出在利未部落,是因为希伯来人在逃出埃及流浪旷野的艰难时刻,其他部落丧失了对上帝的信心而进行偶像膜拜,只有利未部落坚定不移地信仰上帝耶和华。因此上帝在与希伯来人立约时规定,只有利未人才能担任祭司,才能接触放有约书的柜子。这种说法虽不可信,但祭司只能出在利未部落的规定,肯定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


  

  《民数记》亦称《户籍记》,为《旧约书》第4卷,因记有不少户籍调超和士兵登记的内容而得名,共36章。该卷有相当内容叙述了希伯来人出逃埃及后,在摩西带领下,从西奈起程历经磨难到达约旦河东岸的行程,历数上帝以种种方式对其选民进行考验,以坚定其信仰,并记述了一些有关祭祀的律法。该卷内容广泛但失严谨,是多种资料的汇编,其法律性质不及前两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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