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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同其他古代法一样,希伯来法最初的法源也为习惯法。当时,解释法律和执掌司法权的是国王和祭司。国王的宫殿,既是神殿,也是最高法庭的所在地。在推行神权统治的希伯来国家,祭司的地位十分显赫,他们对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据史书记载,扫罗王与大卫王统治时代,习惯法的传播与推行已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例如,每逢节日人们就聚集起来,听祭司们宣讲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律法。这种口传下来的律法便成文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希伯来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然而,希伯来民族命运多难,希伯来法的发展也历经坎坷。所罗门去世后,以色列和犹太两个部落为争夺统治权发生了激烈的内战,先是统一的国家于公元前925年遭到分裂,北方的以色列人定都撒马利亚形成独立的以色列王国,南方的犹太人则仍以耶路撒冷为国都形成独立的犹太王国。分裂后的以色列和犹太万国又因民族矛盾常常互相征伐,战事不断,致使国力大衰,民不聊生。公元前722年,两河流域北部兴起的亚述王国在国王萨尔贡二世率领下攻陷了撒马利亚,将以色列王和臣民27000多人迁往两河流域,以色列王国随之灭亡。此后,犹太王国也遭到西亚强国的轮番进攻,公元前587年,新巴比伦王国在围困耶路撒冷长达3年之后,终于攻陷城池,将犹太人整族掳到巴比伦,这就是著称于世的“巴比伦之囚”,犹太王国不复存在。至此,希伯来人再未复国,希伯来法的独立发展也相应中断。在这以后,公元前538年新巴比伦王国被波斯征服,公元前333年波斯帝国又被马其顿帝国征服,直至公元1世纪中叶,罗马帝国摧毁耶路撒冷,将大多数犹太人驱散到世界各地,希伯来民族法制的发展彻底中断。


  

  那么为什么希伯来法又在后世得以广泛流传呢?这就要作一番历史考察。早在希伯来统一王国分裂前,希伯来人由于多次受到外族的威胁和侵扰,当时的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国家稳定的重要性,而国家稳定的前提,则是使人们懂法和守法。所以,希伯来人很早就有由祭司向人们宣讲律法的习惯,而祭司们在向人们宣讲律法时,经常将它们记录和保存下来。公元前9世纪犹太王约沙法(公元前874-前849年)在位期间,希伯来国家出现了由祭司们编写的最早的成文法,即“律法书”,包括希伯来人的习惯、宗教戒条和国王敕令等内容。传说,著名的《摩西律法》,就是在这种律法书不断增多的基础上,于公元前6世纪最终形成的。《摩西律法》,就是在这种律法书不断增多的基础上,于公元前6世纪最终形成的。《摩西律法》又被称为《摩西五经》,也就是后来被收入《圣经》中的著名法律文献,它是希伯来法的集中体现。不过,应当指出,我们今日从《圣经》中看到的《摩西律法》,已不是公元前6世纪形成时的原貌,而是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学者们不断整理、加工和修改,有很多内容时后来加进去的。考察希伯来法坎坷的发展历史,分析其有限的史料与法律文献,深感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中叶这段时间,是希伯来法发展的最重要时期。这是因为:第一,希伯来法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受限制的发展空间。公元前538年,波斯帝国在征服新巴比伦王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满足了沦落异乡的希伯来人渴望返回家乡耶路撒冷、民族重聚的愿望,犹太人一批批回到家乡,并被获准在波斯人的控制下采取一定程度的“自治”。与此同时,希伯来人成立了以神庙为中心的神权统治的城市公社,由希伯来贵族和祭司等社会上层分子组成城市公社会议遵照希伯来律法对公社进行管理。希伯来人从此享受到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的“自由 ”。这种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统治形式,一直延续到公元前333年马其顿帝国统治时期。享有一定自治权的城市公社的统治形式虽然不能说是获得了完全的独立,但毕竟使希伯来法获得了一个有限制的发展空间。在“自治”的宗教公社统治下,公社会议不断为公社制定出调整各种关系和城市管理的法规,这无疑对希伯来法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第二,诞生了希伯来法最重要的法律文献《摩西律法》。希伯来人的法律虽然在公元前11世纪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已出现,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限于文化水平和缺少社会安定的条件,统治者和立法者在法制上并无多大建树,习惯法长期存在,而祭司对律法的有限记载既不正规也不系统。所谓希伯来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后人所称的形成于公元前6世纪的《摩西律法》。《摩西律法》的诞生,是希伯来法成文化的最重要标志。第三,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的侵入,对希伯来法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希伯来国家独立存在的时间很短,不断地被强国所征服,征服者先后带来的西亚和希腊等地区先进法律文化及其立法成就,必然对希伯来法的发展产生影响和渗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原有的落后性和原始性。第四,增进了新的法律形式,判例构成法律渊源之一。这一时期,耶路撒冷的“犹太公会”既是高级宗教会议与高级宗教法庭合一的机构,也是最高的政权组织形式,其成员包括大祭司、贵族、学者和少数部族首领。一般城邑和地区则设立中级的“ 公会”,最基层的是“乡村法庭”。各级“公会”法庭审判案件的判例,对以后审理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渊源。在希伯来法律文献中,有不少称之为“塔尔默”(talmud)的《判例法汇编》,详细记载了法庭的庭辩和审判以及法律的适用过程。因此,一般认为,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中叶前的500余年间,是希伯来法发展的重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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