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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其次,强制调解过重的干预性压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调解人在强制调解中已超越了辅助角色,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他们过多的干预行为已引起法官对强制调解制度的深深怀疑—既然诉讼程序中已有调解(和解)制度,调解本身已构成法官职责之一部分,就没有再增设强制调解的必要了。事实也证明,强制调解之所以德国受到法官冷遇,在很大程度上既源于法官对外行担任调解人的不信任,同时更对强制性调解的干预性表示担忧。


  

  再次,对强制调解的不当运用有剥夺当事人诉权之虞。如果将强制调解片面诠释为强制当事人成立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立就不允许起诉这一意义上强制的话,必然会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而且,是在法院诉讼成本不高,诉讼迟延现象并不严重的背景下推行强制调解,有邯郸学步之嫌,于构建科学的审判制度尤其不利。


  

  最后,案件管理技术的缺失也会阻碍强制调解制度的推行。虽然要求当事人参与调解是法官固有的权力,但是,做出强制调解命令的法官必须享有足够的控制案件的权力。在我国案件管理中的大部分职能由立案庭行使,排期开庭、审限跟踪和案件分流均由其安排,反倒削弱了主审法官在案件分流方面的诉讼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将案件交付调解的积极性受挫。


  

  域外的实证研究也提示我们,对引入强制调解制度需要保持应有的警惕。以英国为例,虽然人们认可调解具备优点,但是大部分人并不希望它成为一种强制程序。(注:英国于2000年和2001年对公民对强制调解的态度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完全赞成调解应强制进行的比例2000年仅占9%, 2001年占13%;倾向于同意强制调解的比例2000年为29%, 2001年为19%;既不同意也不反对的比例2000年为14%, 2001年为7%;倾向于不同意的比例2000年为20%, 2001年为24%;坚决反对的比例2000年为28%, 2001年为37%。See Civil Justice Council, Annual Report (2003),30, www. civiljusticecouncil. gov. uk/files/cjc_ ar_ 2003.pdf)自愿调解较之强制调解是改变纠纷文化的有力工具,也是各国调解通行的方法,而强制调解只是例外和补充而已。因此,不可片面强调强制调解的优越性。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Laurence Boulle, Miryana Nesic, Mediation: principles process practice.Butterworths,2001。
〔英〕迈克尔.努尼.法律调解之道.杨利华,于丽英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Nadja Alexander,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Kluwer Law press,2006。
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徐听.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史长青.调解与法制:悖而不离的现象分析.法学评论,2008, (2)。
章武生,张大海.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法商研究,2004, (4)。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李琦.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和目标.法律科学,2005, (1)。
史长青.调解制度中的强制性因素研究.烟台大学学报,2007, (4)。
〔美〕斯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吴明轩.民事调解、简易及小额诉讼程序.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法律科学,20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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