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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要依靠法律

  

  所以,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最合适的解决办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上述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种习惯于以政策、具体办法或领导指示来变通执行法律、法规的倾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这也许在特定情况下比较容易处理社会问题,但是严格来说,法治要求所有的公权力行为要有法律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同时行为方式、范围、幅度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的精神。


  

  维护法治秩序的社会管理制度框架,其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公民有正常的参与渠道。如果认为政策优先于法律,那就会使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受到伤害,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 威,根本上不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共同体价值。


  

  社会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是采取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模式。有的人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扩张政府权力。这种看法是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的。社会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形成一个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相辅相成的、系统的、完善的、健全的架构,而不是其中单一主体权力的无限制扩张。政府权力应当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而不能无限制的扩张,否则要承担违法责任。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揽所有社会管理事项,而是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把该由市场做的事还给市场,把该由社会做的事交给社会,清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实践中有人还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只是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看法片面地理解了“秩序”这一理念,在理念上还未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痕迹。“秩序”表面上看起来是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形成社会稳定的方式和落脚点,应当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在这样一个目标价值取向当中,应当强调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强调通过沟通、说服、协商推进工作的方式。因此,在当前建构社会管理体系的实际工作当中,要将维持社会秩序的理念,转变到更深层的以维护保障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管理的核心价值上。


  

  社会管理要重视民众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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