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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主权豁免案中,之所以会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其原因在于案中的两审法院均认为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与基本法第19条第3款中的“国家行为”无关。特别行政区二审法院认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禁止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所以,只要法院处理的案件不涉及这个问题,就有管辖权,当然也就不需要行政长官出具证明文件。正是在法院这样解释基本法第19条第3款的情况下,两审法院的判决都对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的函和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出具的证明信未予采纳。[13]


  

  虽然前文中对上述法院互相矛盾的推理结论已经进行了学理分析和批判,但需要权威解释予以澄清。如果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自行解释基本法第19条第3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那么香港两审法院自裁管辖权的行为就是合乎基本法规定的。因此,问题的解决回到原点,即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可以自行解释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这不是案件本身争议的问题,而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解释权范围的澄清,是解决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前提。


  

  从香港终审法院的司法实践看,香港终审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司法独立而故意不主动提请全国人大释法的现象早已有之。在司法实践中,香港法院常常以基本法赋予了其在司法活动中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为由,自行解释基本法的含义,从而扩张司法管辖权。因此,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规范特别行政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中央人民政府为了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稳定、避免给人干预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的印象而在释法时非常谨慎,这是值得称道的,但只要不是直接干预案件审判结果,为了捍卫基本法的正确实施,全国人大不必投鼠忌器。


  

  (三)全国人大释法与特别行政区长官出具证明文件的关系


  

  应该看到的是,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主权豁免案中,如果法院没有把对基本法第19条第3款的解释作为维护自己享有管辖权的依据,那么就不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来澄清。也就是说,单纯的主权豁免案,本不需要通过人大释法的方式解决。如果法院采取寻求行政长官出具证明文件的方式决定自己是否对主权豁免案件享有管辖权,那么就不需要人大释法了。问题是,二审判决将基本法第19条第3款所规定的事务限制在两种情况:一是限制法院质疑外国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法院不得对法院地所在国处理与外国关系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调查。这就把国家主权豁免争议排除在“国家行为”案件之外了。这种解释使得基本法第19条第3款在该案中完全没有适用的必要。因此,全国人大释法不是解决案件争议本身,而是直接澄清基本法规范的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全国人大释法并不能直接代替行政长官证明文件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在全国人大释法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仍可能需要得到行政长官的证明文件以决定案件争议事实是否属于基本法第19条第3款中的“国家行为”。


  

  五、问题的解决


  

  如前所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于谨慎的考虑,不会轻易主动出面解释基本法。个案中是否给予主权豁免只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外交和国家事务立场上是否和中央人民政府保持一致的问题。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维护自己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主权豁免案的司法管辖权时,随意解释基本法第19条第3款的危害性却是巨大的。如果不通过立法解释澄清特别行政区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国家管理国防、外交事务的权力就会被特别行政区的不当司法活动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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