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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

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



——以刚果主权豁免案为例

袁发强


【摘要】虽然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有一定的解释权,但这种解释权因解释对象不同而在解释的权力配置上不完全一样。对于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有限制的,要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自行、随意解释基本法中有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含义和范围,也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实践中,要防止特别行政区法院通过自行、狭义解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扩大司法管辖权,侵蚀中央政府权力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基本法;立法解释;司法管辖权
【全文】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基本法的解释之争就没有停止过。“一国两制”的架构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推至“两制”的一端,引发对基本法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之争。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另依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以“自行解释”,对于基本法的其它条款也可以解释。那么,香港法院会不会通过狭义解释基本法中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而扩大其管辖权呢?最近发生的“刚果民主共和国主权豁免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香港一初审法院审理了FGHemisphereAssociateLLCv.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案。[1]在该案中,FGHemisphereAssociateLLC(以下简称“FG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受让了前南斯拉夫一家公司转让的经过国际商会仲裁裁决后的债权。在国际商会的两份仲裁裁决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因违约应当向仲裁申请人支付一亿多美元。美国FG公司在得知中国企业中铁股份公司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并将向刚果政府支付巨额费用后,向香港法院起诉,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美国FG公司除将刚果民主共和国作为被告外,还将中铁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三家子公司都列为被告,要求冻结中铁股份公司及其他中资公司将要付给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资金。被告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认为其与前南斯拉夫公司、中国中铁等公司的商业交易属“国家行为”,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无管辖权;即使香港特区法院有管辖权,依照绝对豁免原则,刚果国也享有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以案外“介入者”身份加入诉讼,说明中央政府绝对豁免的立场。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办事处也向法庭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持绝对豁免立场的声明函。[2]


  

  香港初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刚果政府的行为不属于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香港法院有管辖权;因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将向刚果政府支付的费用不具有商业性质,所以刚果政府享有绝对豁免。[3]一审判决后,美国FG公司不服,上诉到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于2010年2月作出裁判,同样认为香港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理由与初审法院认定的一样,即刚果政府的行为不属于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同时,认定刚果政府与中铁等公司的交易属于商业性质。二审法官认为相对豁免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且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将商业交易行为排斥在绝对豁免之外,因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冻结被告资金的禁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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