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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

  

  4、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现有的事故报告的责任追究规定要和公务员法、党政违纪违法处分条例等结合才能适用。事故调查和处理一般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负责,为了保证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有必要在人民政府组织下,成立由监察部门、纪检部门、人事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再可聘请若干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由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布。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与事故报告相关的供给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才能在揭发事故、消除隐患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它的三个目的才能最终实现。从事故报告制度可以看到,在今后开展对某一问题如行政程序的立法或调研时,一定要注意制度之间的关联性,防止制度相互抵牾,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实效。


【作者简介】
叶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09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200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200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73434起,死亡139393人;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2004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不详,死亡136755人;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伤亡事故627158起,死亡, 112822人;2007年,全国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06376起,死亡101480人;2008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413752起,死亡91172人;2009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不详,死亡83196人。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安全分析”栏目项下的年度统计数据,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最后访问日期:20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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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统计只是针对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言,不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了比较全面的得出数据,笔者检索了主要的法规数据库(如北大法宝、法律图书馆在线数据库),并登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各部委的官方网站。另外,统计的数据不包括被废止或被修订的法规范文件。由于受篇幅限制,以上法规范目录不能列表在正文中,特此说明。
就法律文本而言,事故类型主要有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火灾事故、农业机械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等。另外,在我国应急法律体系中,应急种类分为自然灾难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除了本文涉及的事故灾难类外,其他三类也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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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2007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2008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2009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它们都可以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查到,http://www.serc.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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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第二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这些强制性的报告规定制约了报告人的积极性,因而有必要与志愿性的报告规定结合起来。由于目前缺乏相关领域的公开数据,在何种程度上引入志愿性的报告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里只能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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