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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

  

  (三)事故统计信息化的建设力度


  

  电力安全监管的四个报告之所以让人难以信服,在于它分辨不清有报告的与未报告事故数量之间的比重,而这根源于事故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不够。《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虽说国家统计系统在1974 年就开始应用计算机,到今天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是信息化建设依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1)信息化管理相对薄弱,统计应用系统仍然存在着低水平重复开发,统计软件应用秩序较乱,统计数据的采集、管理、服务及共享机制不规范、不健全、兼容性差等。(2)全国统一的数据处理平台建设进展缓慢,不能满足基层工作的需要,各地自行开发存在重复浪费等问题。(3)当前与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规章相适应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还未建立,管理体制、人员保障、经常性的投入、运行维护费用等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多个机构对各自管辖内的事故都有统计,如医疗机构会统计医疗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会统计交通事故,劳动保障部门会统计工伤事故等。如果我们能合理的整合这些统计数据,会对事故报告制度的实现产生积极作用。举例来说,某一电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伤亡责任事故,死亡若干人,受伤若干人。单位负责人隐瞒,但是这些数据会在劳动保障部门、医疗机构,殡葬部门那里有反映,如果这些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的话,那么电力监管机构会察觉该电力企业隐瞒事故的事实。也不是说电力监管机构就一定能从信息共享中发现事实,但这是一种可行的方式。日本在处理生产企业用医疗保险代替工伤保险进行事故瞒报的问题时,从2007年6月起,政府决定建立起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一方面是社会保险机构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金支付请求资料的严格核查力度,从以前的申请单据抽查改为单单必查;另一方面对在核查中发现有隐瞒工伤事故嫌疑的医疗费资料都要报给劳动基准局进行具体核查确认,之后由劳动基准局向各地的劳动基准署发布通报,在得到工伤职工本人的配合下对那些涉嫌瞒报事故的企业主进行教导和处理。[19]


  

  我国现在的事故计算机管理系统还不发达,即使是在各个统计机构的内部,也仅仅是做到了数据的录入和汇总,还没有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归类、分析。重大事故报告系统(FARS)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制定政策、发布年度报告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它也要不断地修改技术参数、变量适应社会需要。[20]所以,统计信息化技术是否适应现代事故管理需要,统计数据能否实现信息共享是事故报告制度运行的一大制约因素。


  

  (四)保险制度的健全程度


  

  《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中指出“少数电力工程项目层层分包,许多劳务分包单位大量使用临时工,劳动力素质较低且缺乏规范管理。”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他们若能从生产单位那里领一笔钱,就宁愿息事宁人,这样生产单位就会隐瞒事故,劳动保障部门也不会有相关工伤数据,于是监管机构察觉不出。从这里可以看到保险体系建设与事故报告制度的关联。


  

  我国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是极为落后的,截至2009年底,在现行有效的全部232部法律中,社会法16件,只占17%。[21]社会保险水平更是不能满足人民需求。《社会保险法(草案)》自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来已经审议了两次,也面向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因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立法者相当慎重,至今还未出台。


  

  以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例进行分析。该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我国职工参保率逐年上升,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伤事故后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数据显示,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4861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5580万人。[22]如若将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参保率进行比较,就会发现问题所在。《中国统计月报201001》显示2009年9月末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达到11511万人(同期城镇居民人口总数为62186万人),而2009年度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到22978万人。[23]可以看出农民工参保率大大低于城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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