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对于“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如何理解学术界存在争议。因此理解和把握“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如果单纯从文义上理解,“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一种职位制约关系,这种职位制约关系包括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制约关系和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的横向制约关系。但是,笔者认为,本罪中“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应当结合其他相关犯罪条款来进行,即最终应当解释为只包含横向制约关系,而不应包含纵向制约关系。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关于第388条斡旋型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理解刑法388条之一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直接参照,即将该条与刑法388条斡旋型受贿罪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出相同理解。该《纪要》3条第3款指出:“刑法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另外,该《纪要》3条第I款明确指出:“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纪要》的理解是适当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