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闫雨
【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或者地位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横向制约的关系。“数额较大”应以5000元为起点。“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来职位与地位对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影响力。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不正当利益
【全文】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个新设罪名,其罪状的理解和司法适用存在较多疑难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专门阐释,期望能够为该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也为深化对该种新型贿赂犯罪的理论研究抛砖引玉。
一、“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