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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制度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优点,因而发展迅速,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治体系中成为极为重要的力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替代行政诉讼,相反,它只能是解决社会纠纷法治体系中的一部分,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正是由于行政诉讼所体现的司法公正和法院司法的终局和权威,才能促进和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从而保障行政复议的发展,在解决社会纠纷法治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完善行政复议的制度建设


  

  近几年,我国行政争议大量增加,行政案件影响大,解决困难,有些还酿成为群体性事件,甚或恶性案件。但是,实践中许多案件或者告状无门,或者解决得难以服人,使矛盾积久难消。对此,除了需要从源头上减少争议产生的根源外,重要的是要加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治途径的建设。其中关键的措施之一,是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机制、制度上的优势,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第一,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该遵循“公正”原则。行政复议制度能否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其关键在于能否真正落实公正原则。为此,必须保证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中立地位,保证在办案中不偏私、不歧视,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影响,包括权力和人情的干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中立地位,我国有些地方正在试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有望成为落实公正原则的有效制度,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和确立。


  

  第二,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为带有监督性质的制度,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远比行政诉讼宽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行政机关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该纳入复议的范围。


  

  第三,在程序方面,要坚持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凡当事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应公开审理的,都应公开审理。为提高效率,可设简易程序。


  

  第四,严格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该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建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以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律素质。


  

  第五,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包括受案范围、被告问题,等等。


  

  《行政复议法》颁布10 余年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急剧增加。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远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要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坚决贯彻公正、公平参与和效率原则,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使之逐步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应该说,修改《行政复议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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