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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第二,专业技术上的优势。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现代社会纠纷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大为增强,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各行各业的专家,能处理和应付各方面与专业技术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三,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虽然复议也引入了一些类似法院司法的机制,但又比法院司法程序简便,操作灵活,能较快解决纠纷,安定社会。


  

  第四,廉价。行政复议一般都不收费。


  

  第五,减轻法院负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必然突出,社会立法迅速增加,与此相关的行政与民事纠纷大量涌现,法院将难以承受其压力,发展行政司法势在必行。


  

  第六,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公信形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如能公正处理行政争议,必将大大增强政府的公信形象。


  

  但另一方面,行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也有其明显的欠缺和不足,其核心是公正问题。任何解决纠纷的制度,其核心要求都是公正,公正是司法或准司法行为的灵魂。由于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这就必然带有“官官相护”或各种干预过多之嫌,事实也常是如此,因此,要使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充分发挥作用,使行政复议成为公民首选的救济途径,最关键是: 保证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


  

  首先,要保证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复议机构和人员必须是看得见的独立和中立,能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无偏私,不歧视,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尤其是权力和人情的干扰。世界各国在增大“复议”机构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中,普遍采用加强复议机构和人员的独立和中立,保证其行为的公正性。法国在建立行政法院时,英国人就曾讥讽为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制度,但是后来法国行政法院以其公正办案赢得了人民的信任,也折服了英国人; 美国行政法法官的几次改革,追求的就是独立、中立,以保证实现公正的目标。


  

  其次,要保证复议程序的公开性。实践证明,司法的公正性,很大程度依赖于程序的公开,公开审理是原则,只有在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申请人不要求公开审理时才可能有不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是公正的保障。


  

  再次,行政复议的非终局性,即使在已经尽可能保证复议机构和人员的公正性的情况下,行政复议也不应该成为终局决定,因为不管如何,行政复议毕竟是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必须赋予公民在不服复议决定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复议的非终局性其实有利于促进和保证复议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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