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美国的行政法法官
美国行政法法官是1946 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建立的制度,原称为“听证审查官”, 1972 年后改称为行政法法官。美国的行政法法官是行政系统内的官员。主要职责是,主持行政机关作出裁决之前的听证,并按听证记录作出初步裁决。就职能而言,美国行政法法官类似于我国的复议机构。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行政法法官的发展历史,可以说是一部追求公正的历史。美国在设置听证审查官时,就已把调查、追诉的职责与听证审查官分开,听证审查官独立办案,但这些审查官原本是该机关内的官员,这就必然引发这些听证审查官是否独立、中立,因而也就可能不够公正的争议。因此,美国后来将听证审查官改为行政法法官,希望他们和“法官”一样公正。这些行政法法官服务于某行政机关,但不从属于该行政机关,他们的奖惩、任免单独由州人事管理部门负责,雇用他们的行政机关如果对其工作不满,只能向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提出,以此来保证这些行政法法官的独立公正办案。
但是,有些州对此还不满意,认为行政法法官虽然人事管理权归州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但在该机关工作,仍有可能受到该机关的影响,因而有些州成立了行政法法官办公室,集中起来分头办理案件,进一步使其不受干扰,以期独立、公正地办案。这种集中起来以行政法法官办公室的形式办理案件,正在联邦各州得到发展。
根据20 世纪80 年代的统计,社会保障方面,向州政府提出的申请约125 万件,被拒绝后要求州政府重新审查的25 万件,然后由联邦行政法法官主持听证的为15 万件,不服上诉至社会保障署的约2. 5 万件,再上诉至联邦法院的每年约1 万件。
( 三) 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
法国和德国虽然都叫行政法院,但性质不同。法国根据他们对分权原则的理解,普通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受理关于行政争议的诉讼。因此,1799 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除起草和审查法律、法规外,还受理行政申诉案件,以国家元首的名义作出裁决。从1972 年开始,国家参事院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也存在行政法院以外的其他救济途径,包括议会救济、行政救济和调解员救济。但主要是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虽然属行政系统,院长由总理兼任,但实践已证明它是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严格按司法程序办案。行政首长,包括拿破仑,从不干预行政法院办案,由于它能公正处理案件,因而在法国民众中有很高威望,正因此,法国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虽有其他各种手段,但主要是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