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都有复议性质的制度,大都由不服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申请,但除此以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创造了各有特色的行政复议( 行政司法) 制度,且取得显著成效。笔者认为,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美国的行政法法官; 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和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复议委员会,是很有特色且很有成效的。
( 一)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在当前世界各国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是一项很有特色且获得成功的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是20 世纪的产物。在市场失灵、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的背景下,英国社会立法迅速发展,政府干预社会事务增多,社会纠纷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增强,从而为行政裁判所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需要。英国行政裁判所是在“一法一所”的条件下产生的。到20 世纪50年代,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数量已经逾千。1955 年议会任命以弗兰克斯为首的委员会,对裁判所制度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1957 年提出报告认为,行政裁判所的存在是必要的,它是司法体系的补充。行政裁判所的组织和程序不需要和法院一样。但为了达到裁判的公正,所有行政裁判所的活动必须以三个原则作为指导,即公正、公平和无偏私。后来制定为《裁判所和调查法》( 1958年) 。
裁判所通常由议会通过的法律直接创立。裁判所的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裁判所主席在由大法官或大法官同意的人员名单中任命,成员由裁判所主席从大法官或部长、大臣批准的人员名单中任命; 裁判所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干预; 裁判所既管辖行政案件,也管辖与行政或社会立法相关的民事案件; 裁判所审理案件的程序较司法程序方便、快捷,且廉价; 赋予当事人就特定裁判所决定向高等法院提起申诉的权利。
这样,英国就创立了一个独立的行政裁判所体系。英国行政裁判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就设有各种“审理型”裁判所70 多个,雇员3500 人。每年处理的案件都在100 万件左右, 2001 年为121万多件,而同期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只有5000件( 包括不服裁判所裁决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2007 年通过了《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从此,关于裁判所性质的争论告一段落,裁判所将是司法体系的一员。裁判所将成立两个新的裁判所,即初审裁判所和上诉裁判所。裁判所的人员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的身份; 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为确保裁判所公正、独立处理案件,专设裁决所程序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