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为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2、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较早,《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其后国务院又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提高了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此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从而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3、行政复议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行政复议机关逐步建立,并不断充实人员,从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人力资源的储备。
4、对行政复议功能的认识更趋于一致。10年前制定《行政复议法》时,大家对行政复议功能的认识还存在很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监督制度;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救济制度;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经过10 余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应该说,现在的认识已经逐渐趋于一致。行政复议的功能应该是多元的,它既是一种监督制度,又是一种救济制度,还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从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三方关系看,行政复议更多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这些都说明,《行政复议法》实施10 余年来,已经为行政复议制度更广泛、深入地适应新形势需要,获得新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从行政复议目前情况看,相对于行政复议制度内在的功能和作用,相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行政争议的数量,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远不如提起诉讼的人多,更不用和信访的人数相比了。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解决行政争议最主要的渠道应该是行政复议。
三、境外行政复议或与复议类似制度的发展
应该说,社会矛盾的增多,是世界各国在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政府对社会和经济事务的干预大为增加以后所产生的共同现象。社会矛盾的增多以及矛盾所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增强,使传统包揽处理全部矛盾纠纷的法院面临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由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同时担负起解决因其自身行为所产生的争议,进而将一些与社会政策相关的民事纠纷也一并解决,使社会得到稳定,就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解决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相关的民事纠纷,已成为行政机关职能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