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应松年
【摘要】《
行政复议法》颁布10 余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成绩斐然,但是通过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法官、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域外的与行政复议功能近似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制度上的优势,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争议;制度优势;主渠道
【全文】
一、关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各国在性质上都有类似我国行政复议的制度,但名称和机制不同。在我国,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审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双重性: ( 1) 行政性。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审查,具有行政监督的性质,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同时,复议机关在审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所作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有权加以纠正,因此,这种监督和审查又具有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性质。( 2) 准司法性。司法的特点就是由特定的第三方依法居间解决双方的纠纷,属三方关系; 行政的特点是双方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是由具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居间解决因不服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而引起的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通过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因而带有司法行为的性质,但它由行政机关作出,与完全的司法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故称为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性与准司法性的结合。
二、我国行政复议的发展与现状
1999 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回顾《行政复议法》颁布10 余年来行政复议制度走过的历史进程,行政复议工作成绩突出,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