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良知:信 达 雅
娄必县
【关键词】法官良知
【全文】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和政治精英都对法官良知给予高度关注。清末资产阶级启蒙家严复翻译英国赫胥黎所著《天演论》时,在“译例言”开篇中感叹道:“译事三难:信、达、雅。”“信”指译文意思准确,忠实于原文;“达”指译文符合读者语言习惯,文辞顺达;“雅”则指用词得当,句式优美,语言雅致。在笔者看来,信、达、雅不但是译界的法则,也精准地概括了法官良知的基本内涵。
法官良知之一:信,信仰法律,诚实守信。
从宏观上讲,制度如果不被信任,那么社会将停止前进。作为文本的法律规定了上层建筑的基本形态,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制度大厦的砖瓦。法官是最重要的法律适用主体,是推动整个社会制度良性运行的中坚力量,他们应是法律的忠实守护者。不管社会如何变化,法官都应当坚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那样:法律若不被信仰便形同虚设。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社会有序发展的灵魂与支柱。
从微观上讲,法官如果缺乏诚信,那么司法将失去权威。法官的诚信包括对物和对人两个方面,对物,即是要遵法守纪,不枉法裁判;对人,即是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严守中立,不偏私,不袒护。“法官”称谓本身并不能带来威信,“法官”职业背后所蕴含的诚实守信精神,才是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中树立威信的关键所在。
法官良知之二:达,心胸豁达,司法通达。
所谓心胸豁达,就是法官应心胸开阔,乐观豁达。总体上看,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法官任务十分繁重。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大多数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容易把矛头指向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语,法官必须沉着冷静,心胸豁达有雅量。法官平和才能消解当事人的焦虑,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确保法官的中立地位,为化解纠纷奠定基础。总之,基于当前的司法环境,法官往往都处于高度紧张之中,因此需要进行自我调节,舒缓情绪。法官只有心胸豁达,才能避免心态失衡和情绪紧张。
所谓司法通达,概言之是司法需“通情达理”,要兼顾民情与法理。首先,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除了内心深处的信仰与坚持外,更要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忠实法律,维护公义,拒绝徇私枉法。面对生活多样性,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不可能与社会变化完全同步。因此,法官是法律和社会之间的调节器,法官通过司法智慧,根据社会现状和立法精神合理解释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