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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作者简介】
涂永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王雍君:《中国预算法的修订:精神、理念和核心命题》,《经济体制社会比较》2009年第2期。
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此作出了规定,由于其属于“决定”,法律效力层次不高,通常情况下我国政府财政部门多收就可以多支,致使预算超收超支存在较大随意性“,预算和决算偏离较大”的顽疾一直未见治愈。
王绍光:《中国政府汲取能力下降的体制根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甬温线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发生的动车追尾的惨剧引发了国内外民众对我国高铁事业发展的反思,有媒体指出巨大的预算开支如此轻易地通过并实施,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难以想象的。笔者认为,意外事故的发生虽然让人震惊,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我国的高铁事业还是应该继续发展下去。更为关键的是,这么巨大的政府预算开支应当如何科学决策,需要系统反思。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对全国31个省级政府的财政透明度状况连续三年的跟踪调查和评估结果,2009年为21.71分,2010年为21.87分,2011年的得分正在统计中,但变化仍不大。文汇网,http:www.trans.wenweipo.comgbnews.wenweipo...IN1103140078.htm。
国际公认的政府预算透明标准是:(1)公开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即政府的职能信息;(2)公开政府的组织结构以及各组织的职能;(3)及时、真实地公开政府的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的依据;(4)及时、真实、规范、详细地公开政府的全部收支信息;(5)预算过程的公开透明;(6)对预算及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充分、详细、易懂的说明;(7)将预算信息尽可能包含在较少的文件中,集中在同一地点或网站公开,以尽可能使公众便利地获取信息。国际组织文件所指称的透明指数涉及腐败、法律、财经政策、会计准则与实务、政府管制五个方面,根据五个方面进行打分和排序,我国的不透明指数竟达到80%以上,与发达国家(一般集中在20-30%之间)差距明显。See Joachim Wehner,Strengthening Legislative Financial Scrutin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eport prepared for the UK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16 May,2007.
李蒙:《预算公开渴望立法突破》,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
宋彪:《公众参与预算制度研究》,《法学家》2009年第2期。
蒋悟真:《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规范分析》,《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邢会强:《程序视角下的预算法——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之修订》,《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孙玉栋、谭云:《我国公共预算管理中超收超支问题的实证分析》,载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21世纪的公共管理:机遇与挑战:第三届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08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第四点“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规定了“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运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从财政部网站历年发布的财政预算报告统计报表中可以发现,从1995年到2010年,我国财政超收现象随着GDP的增长而呈现相同态势,只是在不同年份的增长幅度上有差异。详见中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
俞光远:《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人大研究》2006年第10期。
陈怡:《构建民生财政的法律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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