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中国的超收收入全部用于追加支出。公共机构花钱一般是前紧后松,再加上年底有几千亿元的追加预算,年底突击花钱成了中国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一道景观。资金的使用缺乏计划和透明度,不仅脱离了人大的事前监督,给事后的审计监督也带来难度,甚至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也带来冲击。每当年底政府突击花钱时,央行不得不发行大量票据回收流动性。因此,对现行《预算法》中使用超收超支的决策程序进行修订非常必要。其一,是将“报告制”改为“报批制”,即将公共机构支出之后再向人大汇报,改为开支之前先报人大常委会审批。在国际上,对超收收入的使用普遍采取“审批制”,且大多首先用于弥补赤字。而按我国现行《预算法》的规定,超收超支的安排使用由各级公共机构自行决定,只需将执行结果报告人大,不需要事先报批;对超收收入的使用,人大可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强制性。其二,修订《预算法》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对公共机构在超收超支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限制,并不是要求超收少量金额也要报批,而是超过一定比例才报人大批准。例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过原预算总支出的1%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送交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初审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如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低于原预算总支出的1%时,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通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14]这种做法将使得公共机构和决策者在一定超收超支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既维护了预算法律的严肃性,也给予了这些公共机构和决策者以一定的灵活空间来安排全国或者本地的经济收支。
四、结语
对预算过程中的公共机构和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旨在更加合理地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同时也可以起到遏制各种腐败问题滋生的作用。但是,要对预算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必须建设相关的配套制度。首先,制定详细而又具体的预算信息法定公开制度,是《预算法》的重大使命。尽管这对于习惯了坚持信息不公开思维的公共机构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但是预算法治的进程不能因此而望而却步,通过预算信息法定公开制度,使公共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被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其次,我国当前的预算改革及其立法需要赋予相关参与者的预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以及将财政预算信息作为政策信息公开的客体。[15]强化公众参与理念,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传统“行政预算”体制的运行效率,也有助于促进民主法治在“公共预算”中的落实。通过建立完善的预算公众参与制度,调动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形成对预算过程自由裁量的外部监督力量,约束公共机构及决策对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行使将起到重要作用。最后,针对最近十几年来出现的超收超支现象,修订《预算法》时要作出积极回应,既要对该现象进行明确规定,还要就公共机构及决策者在超收超支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作出科学的界定,从而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导致各种腐败问题的产生、有限的财政资源被浪费、预算法律的严肃性面临威胁等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