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公共机关预算自由裁量权没有进行有效控制还体现在针对超收超支现象基本上是无法可依,从而导致大量财政资源浪费或者效率低下,有鉴于此,现行《预算法》必须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
从规范条文上来看,现行《预算法》对于“超收”“、超支”的规定,颇为模糊。“超收”收入的动用和决策基本上在行政系统内完成,而未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范围。即便在形式上要走某些程序,实行所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报或报告制度,通常的情形也是,先支用,后通报,或者边支用,边通报。甚至本来应互为条件的财政赤字和“超收”,也往往互不搭界、各行其道。因此,每年形成的“超收”,几乎都要不打任何折扣地转化为当年的“超支”。正是在上述的体制因素下,在当前我国出现的“超收”现象已经成了一种常态,因此,每年都会出现动辄几千亿元的“超收”收入,而且其数额还在呈现出不断增长之势。同时,由“超收”所支撑的“超支”数量也是越来越多。从而,预决算之间的偏离度也越来越大。作为一个令人警醒的结果,预决算偏离度的持续扩大,不仅使得政府预算的监督制约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走了过场和形同虚设,而且也使得预算法治一再受到挑战,甚至处于极度尴尬之中。[11]
由于《预算法》第29条规定“预算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显得过于原则,而第53条规定的“预算调整”又过于狭义,导致超收收入的使用没有得到《预算法》的调整。按现行《预算法》的规定,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由中央政府自行决定,只需将执行结果报告全国人大,不需要事先报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此有规定。[12]根据该《决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可以直接导致法律后果,即对这一报告常委会必须审议,审议后必须有结果(通过或不通过),不能理解为只需将执行结果报告全国人大,不需要事先报批。《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预算法》对超收使用未予涉及的漏洞。但是《决定》的规定还是过于简陋,需要通过《预算法》修订加以补充。在每年预算收入超收数额巨大的今天[13],这样的巨额资金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荒谬地脱离了法律监督。正因为这部分巨大的资金游离于各级人大及社会公众的监管之外,所以这些超收金额的用途也格外引人关注,预算法的修改也显得格外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