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下)

  

  第四、行为自由条件,即自然人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前三个条件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这里主要是从是否有权支配使用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支配自由,即劳动者能够自由提供劳动力并且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换;二是使用自由,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役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我们之所以争议农民工是不是劳动法上劳动者,其根本原因是农民工被束缚在土地上了,他们不能自由支配自身的劳动力。但是农业技术发展和不断推进的农业生产机械化导致了农民脱离了土地的束缚,大量的进入了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具备了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的可能性 。


  

  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使其具备了进入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格,而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终究是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而使自己成为具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如前文所述,现有资料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甄别,从而归纳出判断劳动者资格的一般标准。这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认劳动者资格的标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我们在这里称之为劳动者资格的实质条件。根据国外有关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关于劳动关系的研究,笔者认为劳动者资格的实质要件包括下面各项要求:


  

  第一、人身上的从属性。这里的人身从属性主要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人格被用人单位所吸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受到用人单位工作制度的制约。简单地说,人身从属性就是劳动者人格的非独立性和人身自由的制约性。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因素判断人身的从属性 :(1)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如工作日、工作时间的起止等;(2)安排和指示,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享有安排和指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劳动者则负有遵从的义务;(3)监督、检查,即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以确定是否遵守工作规则或用人单位的安排和指示;(4)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惩戒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


  

  第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里所讲的经济从属是指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越来越依靠用人单位,其所提供的劳动不再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具体地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提供原料、工具和劳动场所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实现了社会的生产;而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实现了劳动权,但他的劳动不再具有独立性,而是用人单位业务经营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判断经济从属性 :(1)生产组织体系属用人单位所有,即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权的行使对生产所必备的组织、结构、设备,其享有充分支配、管理权;(2)生产工具属用人单位所有,即生产工具属用人单位所有,通常由劳动者使用;(3)生产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即用人单位不但提供生产组织与工具,而且提供生产所需的材料。用人单位对生产材料始终拥有所有权,即使劳动者运用其劳动力作用于生产材料,也并不影响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