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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下)

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下)


孙俊强


【摘要】现有的文献主要是通过分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来研究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这种研究方法不能全面把握劳动者主体资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阶层不断扩大,但是现有的有关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研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本文在现有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实状况,提出了从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判断劳动者主体资格。
【关键词】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律关系;从属性;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全文】
  

  四、完善我国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


  

  在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研究的影响下,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判断劳动者资格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他们认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自然人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我们在具体案例中判断某人是否是劳动者的依据。劳动者资格是理解和把握劳动者概念的钥匙,我国很多学者对于如何判断劳动者进行了研究。但是,我国现有的有关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具有片面性。具体地说,这些研究是从微观层面上进行的,即以劳动关系为基准来研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资格问题;而学界是比照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这种带有民法色彩劳动者资格可以说是一种判断劳动者资格的宏观把握,但其在解决具体案例中确认劳动者资格没有多大作用。由于我们没有全面理顺劳动者资格,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会对以下人员做出是劳动者或者不是劳动者的判断,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的学生、返聘人员、农民工、家政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在分析我国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者资格的判断标准。


  

  (一)我国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的缺陷


  

  基于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对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劳动者的概念有着重要意义。依据这种对劳动者资格的宏观把握,我们大体上知道了劳动者应该具备的条件,至少也应该知道劳动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否则我们的生产劳动将不能顺利进行下去。但是这种基于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的观点(以下简称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不能准确抓住劳动者的本质,进而不利于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的缺陷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体现的理念是不同的。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而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其基本理念是社会本位,即以实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本目标。而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而私法的基本理念就是维护私人自治,保障私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资格建立应该依据劳动法的基本理念而建立,而不能完全拘泥于民事主体资格,从而准确把握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现代社会有这样一种趋势:为他人劳动已经成为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应该具有一定的劳动技术能力,否则无法有效获得劳动报酬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仅仅从理论上研究劳动者资格问题,忽视了这一事实;其所带有浓厚的抽象性,不利于实务操作。再次,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具有特殊性。民事主体资格是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组成的,而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劳动者其所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具有特殊,即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具有不可分割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时间上的统一性,即二者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不可分隔;其二,实现上的统一性,即二者统一于劳动者本人,不允许他人代替。最后,劳动者资格受到国家干涉。正如前面所涉及到的,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而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成员具有劳动者资格。为了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国家不得不干涉劳动者资格。这种干涉首先体现为对于劳动者年龄的规定,如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所以对劳动者资格干涉,国家是基于如下考虑的:第一,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不同自然人的其他行为,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求,如劳动经验和劳动技术;第二,劳动者要实现其劳动权需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至少应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可能会使用大量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人,主要是童工,但也包括使用不具备从事相应劳动技术资格的人。总之,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理论是从宏观层面上理解劳动者资格的,对于设立劳动力市场的准入规则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案例中以此确认劳动者资格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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