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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上)

  

  虽然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劳动者资格进行了探索,但是这些探索始终是围绕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资格的进行研究的,没有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资格进行相应研究。所以,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而以民事主体资格作为判断劳动者资格的观点,只是从宏观层面上分析劳动者资格,对于在具体案例中判断劳动者资格时所起的作用不大。正如前文提及的,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上所使用的“劳动者”这一术语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这些影响到了我们对劳动者资格理解上的不便。由于在我们国家劳动者的含义是多样的,所以我们要明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内涵。我们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文献资料和司法实务,对劳动者资格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研究,进而提出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为劳动者资格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和全面保障,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所以对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有对于于构建和完善劳动者权利保障机制意义重大;同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从理论上把握劳动者的概念。


  

  二、劳动者的一般理解


  

  准确理解劳动者的含义是我们研究劳动者资格的的基础,所以我们要研究劳动者资格问题,就必须从学理和现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讨论劳动者这一概念的涵义。由于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引起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革新,所以在不同时代或者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类的生产劳动会有所不同,因而劳动者的涵义也愈加丰富。法律是社会最有效的调控手段,因此,现行法律基于各自的立法目的并结合现实状况,所使用的劳动者这一法律术语具有了不同意义。我国基于自己的国情,在劳动法上没有使用劳动法学特有的雇员或劳工这一概念,而使用了劳动者这一概念。这使得我们在研究和解决实际案例时产生了不少困难。因此,准确掌握劳动者这一概念,对于我们顺利研究劳动者资格有着重要意义。


  

  (一)自然人成为劳动者的基础——劳动


  

  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分析劳动过程时,对劳动的一般定义做过精辟揭示,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的、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 。劳动是人类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运用其劳动能力和劳动资料向自然界索取生存能量的一种指向性、再现性、创造性的过程和活动。根据马克思关于劳动的经典论述,我们知道人类在劳动过程中会发生两种关系:一是人类在使用生产资料开发、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类在开发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类生产劳动离不开以下基本因素:一是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二是劳动者。只有这些要素有机结合,生产劳动才能进行,人类社会进而才得以持续发展。生产劳动基本因素可以根据人类的不同需求进行不同的组合,所以人类的生产劳动的类型大概有三种 :(1)在自己提供劳动资料等条件下进行劳动,以劳动成果满足自己的需求,或将自己的劳动成果通过交换获得各种消费资料,满足自己的需求;(2)自己提供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与他人提供的劳动力相结合,进行生产活动,以劳动成果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通过交换获得各种生产、生活资料,维持自己的生存;(3)自己提供劳动力,与他人提供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相结合,通过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获得劳动成果或劳动报酬,以劳动成果直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或以劳动报酬(货币)购买消费资料,维持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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