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上)
孙俊强
【摘要】现有的文献主要是通过分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来研究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这种研究方法不能全面把握劳动者主体资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阶层不断扩大,但是现有的有关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研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本文在现有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实状况,提出了从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判断劳动者主体资格。
【关键词】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律关系;从属性;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全文】
一、研究问题及研究方法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在国外称为雇员、雇工或劳工等,是与雇主相对应为存在的,而在我们国家没有使用这一概念。一般认为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们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这就涉及到了劳动者主体资格 (以下简称劳动者资格)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他们普遍认为劳动者资格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从属性标准,以从属性为核心衍生出的一系列作为判断我国劳动者资格的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处于劳动法律关系(以下简称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即劳动者资格问题。而《劳动法》第3条和第12条所使用的“劳动者”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 ,是不同于《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的,前者指的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后者是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事实上,我们国家的劳动者内涵是多样的,既有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有其他部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所有从事劳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人都是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农民、个体经营户、教师、公务员、工人、保姆(家政人员)及农民工等。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我们认为这些人员是劳动者,因为这些人员付出了劳动,而且是通过交换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者阶层已经形成,并且整个社会的劳动者阶层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状态。加上,由于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出现,从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已逐渐弱化,很多劳动者处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状态下 ,如高等院校的学生、返聘人员、农民工、家政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等。这些人员是不是具备劳动者资格,是不是劳动者?现有的有关劳动者资格的司法实务和研究是不能准确解决的。目前,这些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所以他们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享受不到畅通的法律救济途径,更不用说切实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