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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探析

  

  (二)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人社行政复议案件多涉及工伤认定、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切身利益,复议双方矛盾冲突激烈,而且往往是个人在案件审理中态度强硬,甚至一旦认为有悖自身想法就四处投诉,使得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愈见复杂,也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比如某市一建筑企业不服某县人社部门所做出的对XX工伤(亡)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认为原决定有事实不清之处,要求重新补充证据,结果原行政部门做出了相反决定,造成个人申请行政复议,重新开始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复杂,既要求我们对法律掌握要有一定深度,又要充分重视案件办理的难度。如果对法律的掌握有所欠缺,就使当事人诉讼效率大打折扣,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使复议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受到质疑;忽视案件难度,就会造成自身工作的被动,达不到息纷止争的目的。


  

  (三)调解在行政复议中作用越来越重要。通过分析,大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实是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化解其心结即可。工作中,尽量避免简单受案,然后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法,而是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二级人社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真谛,收效甚佳,调解成功率达72%。调解成功率的增长,反应出县(市)区人社部门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由于层级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也间接促进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各地在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日渐慎重。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尚待加强。人社系统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是法制处(科)室,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责。从行政结构看,目前县(区)尚没有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同志,兼职同志也年龄偏大,法律知识及业务知识陈旧,职能上存在着与仲裁、信访交叉之处。从知识结构看,大部分人社系统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从年龄结构看,尚未在总体上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从发展角度看,由于法制科(处)室不承担本部门具体业务工作,是典型的综合处室,“无权无势”,人员容易边缘化,造成单位业务骨干不愿长期从事法制工作,工作人员也难以专心致志,总是心属他方,这直接制约着人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从经费保障看,各级人社系统经费紧张,难以向行政复议等法制监督方面予以倾斜,目前全市尚没有专门用以办案的车辆和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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