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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日本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日本在四十多年之后对其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实质性的修改,这是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积淀和法院判例推动的结果,也是日本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一个体现。


  

  (一)修改的过程方面


  

  日本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化的过程,它通过立法设置了相应的机构,制定立法推进整个的改革进程。而且,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充分发挥了审议会的作用。没有审议会的指明方向,没有行政诉讼检讨会的多次研讨,就不可能有最后修改成果的出炉。虽然其整个过程民众参与似乎不足,但是,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的作用是充分发挥了,也正是这些专门性人才的作用才保证了修改在很大程度上的成功。以立法来推进改革、以审议会来保证修改的质量,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修改的内容方面


  

  在内容方面,无论是原告资格的扩大、临时救济制度的确立,还是诉讼构造的变化、教示制度的设立,等等,这次修改都体现了使国民的救济制度实效化的目的,也体现方便国民利用司法制度的目的。虽然之后并不是不再有修改的空间,但这次修改无疑是对现实中诸多批判的良好回应。这些修改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诉讼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的目的,但在回应行政多样性的现实方面、行政过程的复杂性方面以及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方面等可能还需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度架构上作进一步的调整。


【作者简介】
王贵松,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原载万鄂湘、张军主编:《最新行政法律文件解读》,2005年第6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日〗宇贺克也:《行政事件诉讼法的修改》,载于《法学教室》第288期,2004年9月,第4页。
参见〖日〗佐藤幸治著:《日本国宪法与法的支配》,有婓阁2002年版,第298-299页。
参见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司法制度审议会意见书——21世纪支配日本的司法制度》,2001年6月12日。http://www.kantei.go.jp/jp/sihouseido/report/ikensyo/iken-2.html。
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338页。
参见〖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页。
在日本,行政厅是指有权决定行政主体的意志并向外部表示的机关。例如,各省大臣、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都是行政厅。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
自然人的审判籍依住所,国内没有住所或不知道住所的,依居所;国内没有居所或不知道居所的,依最后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普通审判籍,依主要的事务所或营业所;没有的,依代表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的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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