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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与侦查关系的再认识

  

  四、启动侦查程序所需要的条件:比较法上的简要分析


  

  如上所述,在我国,某一案件侦查程序启动的标志是,有正式的立案决定存在。那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侦查程序是如何启动的呢?


  

  在英国,刑事侦查的启动通常是源于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对案件的告发。警察和任何人都可以告发。不过,在多数情况下,警察对犯罪侦查是根据警察局所收到的非警务人员向他们提供的告发材料开始的。这些材料有一部分是通过告发者以及通过与犯罪人有过接触的人这两个渠道而来的。警察在接到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告发后,就可以进行询问、搜查、逮捕等侦查行为。


  

  在美国,通常一桩刑事案是由第三者或受害人打电话报告警察,少数情况下也可由巡视的警察亲自看到。如果案子是由第三者或受害人打电话给警察,警察局的值班人员接到报案电话后,将立即用无线电话通知在案发地附近巡回的警察。该巡回警察接到电话后将立即赶往案发地点。如果案件真的已经发生,他将立即确定是否有嫌疑犯。如果现场有人明显是嫌疑犯,如手执凶器或正在逃窜,警察可以立即逮捕这个人。如现场并没有人是明显的嫌疑犯。警察通常是讯问在场的人,了解案件时怎么发生的,目击者都看到了什么。如果通过初步询问,怀疑某人可能是犯案者,警察可进一步询问这个人,包括姓名、住址、在场原因等等。如果警察怀疑某人身上可能带有武器,他可以进行简单的“拍身”。如果通过问话、拍身,警察认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案子是某人犯下的,他便可以逮捕这个人[3]。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就是这样自逮捕开始的。


  

  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是侦查程序,但是侦查程序是在为检察机关于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时,所做的准备工作。其目的是位为避免对不成立的犯罪嫌疑人施以审判程序,其另一目得是搜集和整理证据。而要开启侦查程序,则有三种方式,即由官署知悉后进行之、因提起告诉而进行之及因声情进行刑事追诉[4]。


  

  在日本,司法警察在知悉“有犯罪发生”时,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刑事诉讼法189条第2款)。《犯罪侦查规范》使用了“侦查的线索”一词,侦查的线索是多种多样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对其中的一部分(控告、举报)作了规定以外,并没有列举全部内容,对侦查的线索没有特别的限制。侦查的线索除了警察官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以外,很多情况下都是在治安防范、交通管理、警卫等警察日常活动,发现了现行犯、犯罪踪迹等,或者在犯人、被害人以及第三人报案后才发现了侦查线索[5]。


  

  1989年生效的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对旧的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将侦查职能从预审中分离出来,增设“初期侦查”阶段。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发生或接到发生犯罪的报告后,应当在48小时之内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勘验现场、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搜查、扣押和临时羁押等,而且必须在48小时之内向检察官提出报告,并且将初步侦查所收集的材料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要在犯罪消息登记薄中予以记载,随即开始由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的正式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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