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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还是羁押

  

  第三,投入不足难以建立有效的服务和监督机制。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控制手段的强大与其巨大的物质投入是不可分割的。他们可以通过设立保释旅馆、保释情报组织、保释服务机构(CriminalJusticeAgency),建立个人资料数据库、银行电子系统等,或者进行电子监控、佩戴电子手镯等手段对被保释者进行很好的监控。这都需要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和科技手段为后盾。但是,我国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均衡,物质基础还不够丰厚,要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含量高的监控体系有待时日。


  

  五、结语:克服困难,扩大适用取保候审


  

  对审前释放问题,存在两种极端的观点。一是强调与国际接轨,不顾前述三大困难,照搬或移植保释制度。另一种观点强调国情,强调困难,主张保留现行强制措施制度。那么在审前阶段,对被追诉的嫌疑人到底是释放还是羁押就成为一个两难的选择。但扩大刑事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是大势所趋。针对我国面临的困难,应采取以下措施,从逐步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入手,为借鉴保释制度准备好条件和基础。


  

  第一,更新观念。应当加大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宣传教育,坚定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坚决有力地查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中的弊病,以矫正司法人员和民众中的有罪推定观念。通过借鉴与引进国际公认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准则,以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教育和人权启蒙仍然是推动观念更新的有效手段。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而言,理念比制度更重要!


  

  第二,修正法律,完善制度。在现行宪政框架内,借鉴保释,通过立法修改相关法律,使之符合人权公约中要求的“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原则。首先,明确不予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条件,保证其硬性适用。依据《刑诉法》第51条的立法原意,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二:罪行较轻;若罪行较重,须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和外延,造成了取保候审条件宽严掌握不一。不但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极易产生司法腐败,有时也会给办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应当以列举方式明确法定不予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条件。除法定不予适用的情形外,均得准予取保候审。在制定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应着重考虑是否会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及保护公众免受犯罪的侵害,而非着重考虑审判的结果。其次,建立取保候审的救济机制。笔者的调研显示,非法或错误羁押占相当比重,超期羁押比较严重。这与刑事非羁押措施救济机制的缺失有关。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不予取保候审决定的救济措施。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救济机制,对不予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向法定机关提出救济请求。再次,制定和完善对做出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决定的司法人员的制裁措施和程序机制,并保证其良性运行。


  

  第三,加强社会控制能力建设。应当认识到仅仅将人权入宪,只修改法律还不足以实现依法治国,还需要为法律实施提供物质基础和科技手段。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科技手段的社会控制相结合,才是真正的法治,才能够真正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15]364。首先,国家尽快建立完善个人信息库、个人社保制度。全国联网的个人信息库是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自由的机制,但同时也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克星。科技手段的控制比法律上的遏止更为有效。当然,建立这样的信息库时也需要注意在法律上保障公民隐私权和控制个人信息的非法滥用。其次,健全金融服务系统和个人银行卡制度。这个系统不仅对扩大适用刑事非羁押措施有保障和监控作用,也是金融管理现代化、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国家安全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健全的全国性的监控网络使得被保释者脱保的成本非常之大,被抓获的可能性也极高。民众和司法机关将不必过于担心被保释者脱保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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