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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还是羁押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的国情与社会控制能力薄弱的现实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状。如果说传统可以更替,观念可以更新,制度可以更改,但物质基础和社会控制能力非朝夕所能改变。在英美等国,巨大的物质投入和强大的社会控制能力缓和了被告人获得保释的权利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权利之间的冲突。但物质性困难使这个冲突在我国凸现出来,并且成为扩大刑事非羁押措施适用的一个“瓶颈”。


  

  第一,流动人口犯罪对社会控制能力的挑战。流动人口犯罪在大中城市中显得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第二号公报显示,自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东部地区和特大城市人口增长较快,广东增长37.5%,北京增长27.7%,上海增长25.5%,海南增长20%,浙江、福建、天津的人口增幅均超过11.66%这一全国人口增长平均速度。而东部地区和特大城市人口自然增速并不高。人口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流动人口[17]。在犯罪学上,流动人口往往体现出高犯罪率的特征。据许多地方公安机关调查统计,外来人口犯罪已占到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18]。


  

  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外来的流动的犯罪嫌疑人中的大多数,在犯罪地往往一无住所、二无固定收入,无法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即使符合条件,也很难对他们适用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第二,科技手段不足导致监督、控制弃保脱逃者的社会控制能力不足。被取保者弃保脱逃是对社会控制能力的挑战。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统一为公安机关,但是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取保后的监控机制,被取保人违反义务的情况较多,而且对于被取保者的弃保脱逃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四条义务中没有规定脱保潜逃的责任,被取保者逃跑的法律成本较低。另一方面被取保者逃跑的“成功率”高,但被缉拿的可能性却相对较小,逃跑的风险小。旧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口不大流动的情形下确实形成了极强的社会控制力。随着流动人口的日益增多和人户分离现象的日渐突出,需要对公民的信息和资料有完整的掌握。欧美诸国的个人信息库(包括指纹、DNA等)为核对身份提供了有效的机制。而我国由于信息资料库的不完整,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查询信息而掌握犯罪嫌疑人或弃保脱逃者的动向。


  

  在我国,脱保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银行的依赖性小,通过银行记录被警方发现的机率较小。凭借大量现金的经济活动在欧美已不可能,取而代之的是用信用卡或借计卡结账。即使零售商店的经营活动也在相当程度上以转账、支票或直接以银行卡结账。这些活动都有银行记录。司法机关很容易就通过这些记录查询到使用者的行踪。我国现行金融和银行制度尚不完善,信用卡使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加之传统上习惯使用现金,因此,金融系统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无法与欧美各国相比,从经济上控制被取保的嫌疑人就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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