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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还是羁押

  

  权利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是公民制约公权力意识的缺失。例如对侦查权的制约,一方面由于立法上规定了侦查活动的保密性,使对侦查阶段滥用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难以被揭露。即使对此提出申诉、控告,也很难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被调查的嫌疑人大多都有某些触犯刑律的行为,在道义上处于劣势,因此,不想也不敢要求和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而侦查、检察人员兼具制度和道义上的优势地位,在没有树立严格依法办案、尊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意识之前,很难接受权利对自身掌握的公权力的制约。


  

  第二,“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人身自由权和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保释制度的两大理论支柱。“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7]审前释放不仅是为了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而且是为了保障在法律上被视为无罪的人的自由。既然无罪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应当被检控机关以强制方法剥夺,那么任何人在受到刑事追诉时,都有获得保释的权利(the right to bail)。


  

  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无罪推定的法理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知,但是在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应维护其人身自由的法理却不被人们重视。从杜培武案、孙志刚案到佘祥林案,我们都可以看到长期存留的“有罪推定”的思维,仍在以巨大的惯性左右办案人员的司法观念。据报载,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华在反思佘案时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定”思维,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反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规则。


  

  “有罪推定”不仅在办案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而且普遍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中。不假思索地认为被指控者有罪是普遍现象。据承办佘案的检察人员介绍,佘妻张在玉家属一遍遍申诉的原因,是因看了当地媒体对该案侦破、起诉过程详细报道。而这篇报道正是承办佘案的检察院人员写的。张家人因此确信是佘祥林“杀妻”无疑。当案件上诉到湖北高院时,受害人家属甚至组织了200多人去法院游行,给法院判决施加压力。从公安、检察等办案人员,到受害人家属、媒体,都陷入到一种“有罪推定”的集体无意识中[8]。


  

  第三,民众对于打击犯罪的要求更甚于对保障人权的追求。处于社会转型期、制度转轨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现。犯罪率走高、社会治安成为了普通民众关心和聚焦的热点问题。据报载,2005年上半年,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走高。其中,14岁至25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44.7%,在暴力案件的统计中,青少年犯罪的案件竟占七成以上。有85.1%的16岁至17岁、92%的14岁至15岁和92.5%的小于14岁的未成年罪犯涉及了盗窃、抢劫、抢夺和伤害四项罪行[9]。有关部门也指出,我国正处在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发期[10]。


  

  面对犯罪率走高的现实,民众心理处于矛盾的境地。本课题组曾调查民众对“公开宣布逮捕”做法的看法。收回问卷中认为“公开宣布逮捕”的做法有必要的占70.13%。其中有13.33%认为“公开宣布逮捕”的做法“不合法,但有必要”。{3}这反映了民众的矛盾心态,一方面清楚这一做法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又觉得“公开宣布逮捕”的做法有威慑,弃之可惜。反映出民众对于打击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处于矛盾的心理。另外,2005年10月底,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第五次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被调查人认为打击“有力”的占42.5%;认为“不太有力”的占48%;认为“不力”的占9.5%,认为“不太有力”和“不力”的比例合计超过五成。可见,很多民众出于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对打击犯罪的要求要高于对保障人权的追求,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默许甚或支持侦控机关采取过当的审前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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