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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还是羁押

  

  虽然与保释有本质差异,但与羁押性强制措施相比,取保候审仍不失为一种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因此,在当前宪政框架内,很多学者倾向于以取保候审的改革和完善为切入点,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通常被作为威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侦查手段,对侦控机关来说,也简便易行。其必然后果是高羁押率,并引起超期羁押、非法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这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原本紧缺的司法资源。此外,对轻刑嫌疑犯的大量羁押还会对被羁押者及其家人造成重大影响,如被羁押的嫌疑人即使以后被判处缓刑,也很可能失去工作,或者危及其就业前景,甚至家庭解体。实践也证明,轻刑犯在羁押场所内极易受到“交叉感染”。不仅容易引发新的犯罪,也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另外,对有些轻罪嫌疑人的未决羁押期限,会超过实际判处的刑期,使司法机关极为被动。对无罪或依法不应判罪的人而言,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补救。


  

  2000年10月,全国人大组织了首次《刑诉法》执法大检查。发现超期羁押是三个特别突出的问题之一。虽然这几年全国人大和“两高”在降低羁押率、纠正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检查过后,超期羁押和非法羁押的反弹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通过扩大适用取保候审以降低羁押率,对遏止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具有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司法权利,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符,而且可以节约为羁押而投入的大量司法资源,并且有利于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


  

  但无庸讳言,在本土社会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必然面对诸多困难。主要有观念性、制度性和物质性三大困难。


  

  二、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的观念性困难


  

  民众观念是维护法治的精神和道德支撑,同时也是破坏或毁损法制的心理因素和行为导向。欧美现代法治的成功无疑与根植于其现代文化之中的法律观念和道德感紧密相连。虽然有些观念是东方人难以接受和理解的,但是,却构成了西方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2}中国法律文化具有自身的特点,与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相抵触的观念彰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与制约公权力意识的缺失。人权概念是“舶来品”,中国传统社会强调儒家礼法,而不是西方式的约法和人权。中华传统讲人道,求大同,不彰个人权利,而重个人义务;不是借重法治,而是借重德治[6]。礼法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的保障。“按照儒家的理念,循礼守义是自我修养的要求,它所预设的是与天地相通的理想人格,而不是天赋的个人权利。”[6]153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身自由也严重依附其伦理身份,人们对于生存的看重更甚于自由。


  

  美国学者亚瑟·亨·史密在《中国人的性格》一书中写道:“中国像一艘庞大的航船,儒家经典就是中国统治者驾驶这艘航船的航海图。”儒家文化两千多年的传习教化,使得国民在心灵深处缺乏权利意识,对于国家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信服。及至现代,由于对集体主义的过分颂扬和倡导,致使个体权利依然不彰。加之在刑事司法领域以国家本位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的脉络非常清晰,使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而非民众权利保障的规范。不清楚或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对他人权利不关心,是权利意识淡薄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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