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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还是羁押

释放还是羁押



——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的困难与选择

周伟;邵尔希


【摘要】保释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占主导地位的羁押替代措施。在欧美法治国家,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应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的趋势和要求,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是刑事司法改革内容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社会状况下,囿于文化传统、民众心理、司法体制、物质基础、社会控制手段等因素,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存在诸多困难。认识和面对这些困难,以做出正确的改革选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取保候审
【全文】
  

  审前释放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非羁押措施是保释。在欧美各国刑事司法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保释,只有一种形似的非羁押措施——取保候审。{1}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比例很低,未决羁押比例很高,并伴随着屡见不鲜的“超期羁押”、“非法羁押”、“久押不决”。近年来,我国学者对非羁押措施越来越关注,希冀在借鉴保释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取保候审,扩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比率。但这绝非修改《刑诉法》即大功告成:其实施将面临诸多困难!本文以保释为借鉴视角,分析我国扩大适用取保候审面临的主要困难,为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将不必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提出改革的思路。


  

  一、保释与取保候审:性质相异的非羁押措施


  

  保释是现代欧美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之举措,是被检控者未被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包括等候上诉结构的过程中,维护其人身自由和权利的程序设计。保释制度从英国法中移植到各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并逐步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占主导地位的羁押替代措施[1]。目前,除意大利之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保释制度,并且有逐渐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2]。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对审前释放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欧洲人权法院对审前不准予保释确定了“斯特拉斯堡原则”,实际上欧盟成员国对审前保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准[3]。保释演变成一项权利,既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要求,也是无罪推定的必然逻辑结果。在美国,保释与宪法权利相关联,与宪法第4、第5和第7修正案联系在一起[4]。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刑事非羁押措施最低标准的国际公约》及《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国际人权约法所确立的审前非羁押原则与标准,已经为许多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直接适用于国内法院的方式所接受。


  

  但是,取保候审与保释有本质差别:保释是权利,而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适用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是以打击犯罪和有罪推定为理论依据,以确保司法秩序为前提,体现了职权主义的以控审为主导的诉讼模式。而保释是以保障被检控者的人身自由为价值取向,以无罪推定为理论依据,以确保司法秩序和维护社会公正为前提,体现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地位平等的诉讼模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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